本人在2009年在霞浦县城关买一套商品房,随后将户口从霞浦县长春镇斗米村迁移到霞浦城关的商品房地址,2012年本人将在霞浦城关的商品房出售后,向当地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回原地(即本人父母的户籍地),当地派出所说目前政策不允许户口迁回农村地址,希望上级领导指示我如何都能将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如何办理投靠农村父母的户籍上),需要准备哪些详细材料?盼复!
另外说明下本人已婚,育有一子户口落在妻子那边,因本人妻子是领养的,其户口挂靠在她哥哥户籍上,关系写的是:其他,咨询过本人一妻子那边的派出所说我无法挂靠过去。
林康辉:
您好!你的来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第十四条规定:公民由于离婚、房屋产权转移等原因,造成暂时无处迁移落户的,可以提交申请人书面报告、《离婚证》(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者产权转移证明材料,申请户口迁移至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以家庭户落户)。若要投靠父母将户口迁到父母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是房产局出示的无房证明;二是农村有固定住所,如有房产证提供房产证,没有房产证,由乡镇一级土地部门证明其在宅基地上有实际建房的证明;三是村委会出具的其在农村实际生产生活的证明;四是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感谢你对公安工作的支持!
(公安局于 2016-11-3 16:1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