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女儿住院费用不予报销的再申诉尊敬的马市长:您好!本人于2017年5月23日来信反映的“新生女儿社保 因已超过2个月,不予报销,认为不合理,要求帮助”的申诉事项,柯桥区社保局窗口工作人员于5月27日上午电话本人,5月31日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书面回复,对于处理意见,本人从未表示过理解、认同,我不满意该 。现本人再次提出申诉:1.社保规定有误。柯桥区社保局回复意见中提到,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发〔2012〕43号)文件规定,“新生儿需参加出生当年度居民医保的,可在出生2个月内,由其父母持新生儿户籍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街道)办理参保手续,其个人缴纳的费用按全年标准缴纳,医疗保险待遇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参保人员在超过规定缴费时间后要求参保的,其费用按全年标准缴纳,医疗保险待遇从缴费当月起的三个月后享受”。请问:“可在出生2个月内”这句话您是怎么理解的?“可”是选择性的,而不是必须或禁止性的。我个人理解是有权选择在2个月内,也有权选择在2个月外。我在4月17日就办理好了社保卡,我认为是比较及时的。 2.社保局宣传失责。《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第十七条要求各地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很强。请问:柯桥区社保局做了哪些宣传工作?为何不能“宣传前移、服务前移”?为何不在医院、村镇各办事窗口进行重要提示?3.社保局规定与上级精神相违背。医保的出发点就是为了解决居民医疗费用。同时,我从网上了解到人社部、省人社厅有关2017年居民医保参保政策中,新生儿医疗费实现“追溯”报销。新政规定,新生儿自出生之日算起,90天内(含 90天)缴费参加居民医保,自出生之日起发生疾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由医保基金给予支付。请问:为何柯桥区还在按60天的时间要求办理?缴费义务与报销权利是否不对等?为维护本人应享的权利,再次请求市长大人帮忙解决问题,期待您的好消息,谢谢!邵勇江 2017年6月2日
邵勇江同志:您好!您来信反映“新生女儿社保 因已超过2个月,不予报销,认为不合理,要求帮助的再申诉”中的调解书可以是街道办调解协议吗?”的信访事项已收悉,经调查核实,现处理如下:根据目前三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我局对您女儿在的待遇等待期内医疗费用不能报销的政策再次进行解释,对于您所提“可以”在新生儿出生2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也可以在出生2个月后参加,后面是对前面在规定时间内未参保人员的补救措施,但其报销的溯及力不同,您女儿在出生2个月后参保,属于“参保人员在超过规定缴费时间后要求参保的,其费用按全年标准缴纳,医疗保险待遇从缴费当月起的三个月后享受”的情况,因此报销范围不能追溯到新生儿出生时的医疗费用。我局为基本医保保险报销的经办机构,并非制定政策的部门,对于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会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或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单位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