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商是否具备合法销售证件问题

开发商已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竣工验收时环评不通过。请问开发商这样是否已具备齐房屋合法的销售证件,是否有权利收取定金?客户能否要求开发商退还之前所交付的定金?
您好:
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预售商品房是指依法成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预售人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预购人使用。开发商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前,不得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业主使用,业主也不应该任意收楼。第六条 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五)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六)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七)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三条 预购人与预售人签订书面的商品房预购销合同前,经双方协商同意,预售人可以向预购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商品房预购定金;预售人收取定金前,应当向预购人提供商品房预购销合同草案。收取商品房预购定金时,预售人与预购人应当订立书面协议,约定所收定金的具体数额和退还与不退还的具体办法。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书面的商品房预购销合同后,预售人向预购人收取的商品房预购定金应当转作预购人支付的商品房预售款。
2014-01-16 11:0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