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学费报销的问题

您好:我想请问下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学费报销,目前是参照哪个文件执行?可以报多少比例?谢谢!
根据“岩委组【1999】通字00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参加学习的干部,学费先由本人垫付,待学业结束后,持经批准同意入学的《申报表》、学位证书、毕(结)业证书和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单位负担不超过50%的比例回原单位报销。(龙岩市财政局于 2015-6-26 11:2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