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人在诸暨派特灵服务中心。浣沙北路45号附近。治疗女性病。治疗无效果一年久。要求退钱。病没有好。钱看光。对方不讲理。不肯退款。希望政府做出公道。还血汗钱。
你于2016年6月21日,向浙江省信访局信访反映诸暨派特灵服务中心治疗无效果,商家不予退款的信访事项,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处理答复如下: 一、信访人主要诉求主要反映信访人的爱人在诸暨派特灵服务中心(浣沙北路45号附近)治疗女性病一年久,治疗无效果,要求商家退款,商家不同意。要求政府解决退款问题。二、调查核实情况经查:信访人至诸暨派特灵服务中心购买特派灵的药物。信访人反映该药价钱很贵,但是服用后病情并没有好转。信访人所反映诸暨派特灵服务中心,有营业执照,登记名称:诸暨市派特消杀毒制品经营部,注册号330681604146465,经营者张丹娟,经营范围:零售:消毒杀菌制品并提供相关信息咨询服务,一类医疗器械。2016年5月16日,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两次对浣纱北路46-4号的诸暨市派特消杀毒制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派特灵抗菌剂(许可证号:(津)卫消证字(2015)第0450号)等三种消毒用品,信访事项中提及的“派特灵”实为消毒用品,非信访人说称的药品。5月30日我局暨阳分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信访人及其妻子、母亲三人到暨阳分局述说购买、使用产品的相关情况,并提出了有关要求:1、退还购货款(22500元);2、赔偿误工费;3、赔偿精神损失费;4、损害赔偿费(投诉人称因使用了该产品导致妻子子宫变薄);5、赔偿交通费。工作人员当时提出具体双方面谈,信访人表示信任我局工作人员,由工作人员代为跟商家商谈。我局工作人员转达了詹奇的要求后,商家表示要求太高,无法接受,需向上级和律师请示。经办人员把该情况反映给了信访人詹奇(该次接电话的是其妻子),经再次沟通双方,约定10日后再谈。6月2日(原先约定10日期限未到),信访人又连续两次通过96345平台投诉。经过再次与商家沟通,商家表示拒绝调解。6月21日派特灵服务中心向我局出具拒绝调解书面说明。三、处理依据及处理意见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二)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我局终止调解,建议信访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我局工作人员已把该情况反馈告知了信访人人。如对本答复意见不服,建议你走司法途径解决。。 经办人:周仁云 电话:89003981
诸暨市市场监管局 2016/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