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收入核算对企业所得税有什么影响

租金收入核算对企业所得税有什么影响
作者:孔 莉
本期提示:企业租金收入有哪些收取方式?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不同的租金收取方式对企业所得税有哪些影响?
法规政策:
根据《租赁》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租金收入,即不论租金如何支付均按照租赁期间均匀确认收入。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租赁期跨年度,且租金一次性提前支付,出租人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如果租赁期跨年度,租金分次支付,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减免该怎样核算
案例说明:
案例一:2017年甲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租入乙公司的一间仓库,作为存放商品的仓库使用,两个公司会计核算均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合同约定租赁期两年,从2017年9月1日开始至2019年8月31日止,每月租金1万元,共计24万元,合同约定租赁开始日甲公司支付全部租赁费24万元。该仓库每月计提折旧0.6万元。
案例一的分析:
乙公司:
——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240000
贷:预收账款 240000
——预缴增值税(假设税率5%)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1429
贷:银行存款 11429(240000/1.05*5%)
——确认每月收入
借:预收账款 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952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76 (10000/1.05*5% )
——计提每月折旧
借:其他业务成本 6000
贷:累计折旧 6000
会计分析:2017年会计共确认4个月租金收入, 2018年会计共确认12个月租金收入, 2019年会计共确认8个月租金收入。
涉税分析: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乙公司2017年确认租赁收入4个月,2018年租赁收入 12个月,2019年租赁收入8个月。
所以,会计与税法在确认租金收入的方式中不存在差异,对企业所得税没有影响,无需调整。会计核算净亏损额能不能结转后年度弥补?
【特别提示】租金收入有无发票,出租人均正常纳税;但承租人未取得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
案例二:2017年3月甲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租入乙公司的设备,合同约定租赁期12个月,每月租金10000元,租赁开始日是2017年3月1日,租金分为两次支付,租赁开始日支付全部租金的一半,2017年9月支付剩余租金。租赁开始日乙公司如期收到租金,但是,剩余租金未按时收到,直到2018年1月才收到。
案例二的分析:
乙公司会计处理:
——2017年3月收到租金60000元
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预收账款 60000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8718
贷:银行存款 8718 (60000/1.17*17%)
——3月末至8月末,按月分别确认当月收入
借:预收账款 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1453(10000/1.17*17% )
——9月虽然未收到租金,应确认收入及增值税额
借:预收账款 17265 (8547+8718)
贷:其他业务收入 8547 (100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718( 60000/1.17*17% )
——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按月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8547
贷:其他业务收入 8547
——2018年1月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预收账款 60000
会计上2017年共确认租金收入85470元(每月8547*10);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新收入准则下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核算
因此,尽管9月份未实际收到剩余租金,乙公司2017年应确认的租金收入依然是102564(102564=120000/1.17)元,对企业所得税要纳税调增17094元。
本期小结:会计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租金收入,即不论租金如何支付。而税法对租金一次性提前支付的,出租人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确认收入,则会计与税法确认租金收入无差异,对企业所得税没有任何影响;但租金分次支付的,税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会计与税法确认方法存在差异,对企业所得税有纳税影响,要调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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