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10层违法建筑落成,相关部门集体性失明


一年间放任横车10层“霸道卖路”违法建筑落成,相关部门渎职不作为,人民政府公信何在?公理何在?
事件原委:包括本人在内的受害5户居民与何立先同为湖北省蕲春县横车镇白石山村一组村民,2016年4月何立先将自家原位于横茅路口斜对面住宅翻新重建,在翻建前未对邻居5户居民做任何沟通下意图将原本已存在30来年的老路霸占去做门面,在基础桩基施工中邻居5户居民发现其有霸占共有道路的现象,立即现场理论并制止违法行为;镇城建办主任王勇出面协调并由王勇担保,双方达成一致同意在老路位置留一条净宽4米净高8米的通道。(协调记录结果见附图)由于5户居民年轻人都在外上班,仅有老人在家,不懂工程进展和近况,相信党和人民政府城建办执法人员出面的协调结果和保证,也相信何立先讲诚信不敢藐视国家法规章程。但恰恰相反,何立先欺老人们不懂工程,竟私自将自家3层半楼房原集体土地宅基在没有任何土地审批手续和报建手续下翻建至10层高(2016年原协商称脚基后退1.8米建4层,4层建立后退5米建3层共7层),欲1-3层做商铺租与世纪华联,4-10层做小产权商品房丽景家园售卖。其新建建筑外墙和相邻邻居基本零距离外墙挨外墙,并开了四五十口窗户。一点楼距都没有,严重影响到5户邻居的通风、采光、日照、排水,并强行霸占公共道路通行权。变相侵占邻居的居住空间。因为违建10层高楼零楼距,容积率达到10,倘若政府相关部门不作为听之任之,高空抛物、消防、防灾将是对相邻居民的最大安全威胁。2017年8月11日我们其中5户去了横车镇政府反映问题,城建办主任王勇打了电话通知我们5户居民及村委会干部去何立先的违建工地再次协商。何立先称建房之前的协调结果无效,其不予以承认,过路要留下买路钱。协商无果,路人摆头称没见过这么不讲理的,何立先一直坚称要留路可以,但要留下买路钱(另见录音附件),要么就按市场价将其霸占的门面买去。城建王主任称他们能做的也只能这样,如果他们不留也没办法,说他们没有执法权,只能靠我们自己协商,或者是我们自己去强行拆他的违规建筑。难道在横车大道上这样明显的没有任何国土审批手续(横车镇国土资源局查过无建设土地规划许可证)任何报建手续(无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且设计施工图与实际不符)无土地使用许可证(农村集体土地性质宅基)违规违建建筑就没有相关执法部门管吗?
其违反以下国家法律法规:
一、违法乱建;
未经批准,擅自扩建的,属于违章建筑,没有任何权利。应当自行拆除或者由规划建设部门责令拆除或者由规划建设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拆除。 
  违章建筑,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法(办)发〔1988〕6号)
第一百零一条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十七条【相邻关系中通行权】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二条【损害的避免与补偿】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五、违反《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1987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三章第3.1.2条规定:“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
第3.1.3条规定日照标准:“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
房屋前后间距:普通小区居住用房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房屋左右间距:多层(4-6层及以下)与多层建筑间距为6米,多层与高层(12层及以上)为9米,高层与高层之间为13米。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
  A、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B、住宅正面间cc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60°(含) >60° 折减值 1.0L 0.9L 0.8L 0.9L 0.95L
  注:
  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本表指标仅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C、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请问政府相关部门,集体土地性质宅基地翻建可以在无任何国土审批手续(无建设土地规划许可证)任何报建手续(无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且设计施工图与实际不符)无土地使用许可证(农村集体土地性质宅基)的情况下私建10层小高层小产权房出售吗?违反国法侵犯居民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可以视而不见放任不管吗?农村难道就是法外之地,不受国法约束吗?
民政部门和派出所户籍科将此公用道路命名为康兴里
零楼距高空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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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4月桩基施工时政府城建办协调达成协议记录并担保,但协议只是拖延幌子一纸空文,实际并不进行监督执行
5户居民诉求:
1、依法拆除部分违建建筑,保证5户居民通风采光日照排水防灾消防权益(零楼距高空抛物对邻居造成巨大安全隐患),并保证公共道路通行权;
2、履行2016年政府协调结果内容

9月9日(周五)在政府董镇长和徐书记的一再警告下政府人员的劝导阻挠下,依然我行我素立模封路
9月10日周六午夜0:00偷倒现浇封路,藐视国法,不知何某人把人民政府放在何处?
五户居民9月9日到20日几乎天天跑人民政府求助领导
9月24日下午,何某人对国土、城建、人民政府的劝导告诫于不顾,砌墙封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