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小轿车但未过户,是受贿吗?


近日,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受贿案,被告人是原温岭市城市新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某。经法院查明,陈某的受贿金额为28.58万元,包括一辆小轿车。
  陈某今年61岁,2008年至案发前,历任市城市新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处理科科长、市城市新区建设办公室副主任等职。去年5月20日,陈某因本案被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
  经查明,陈某的受贿事实共有5笔,涉及市城市新区核心区景观围墙工程、渭川村居民点挖填土方工程、九龙湖(樱花大道)游船码头工程等多个工程项目。陈某收受的财物,有小轿车、苹果手机、洗头店的储值卡、超市券、加油卡和现金。
  庭审时,陈某的辩护人认为,陈某收受他人小轿车,因轿车未办理过户手续,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
  经法院审查,行贿人为了获得和感谢陈某在工程承包、工程款结算和支付方面的帮助和关照,于2010年下半年,出资87800元买了一辆丰田牌小型轿车,并以借用的名义送给陈某。
  行贿人称,他买车的目的就是为了送给陈某,也没有想过要回车子。陈某向行贿人借用该小轿车时,其自己已有一辆车,该小轿车一直提供给女儿使用,且女儿有稳定收入。2012年,陈某向行贿人提出过返还该车,但行贿人表示不用还,此后陈某也没有继续表示返还的意思及行为,且一直使用轿车至案发。
  因此,法院未采纳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陈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最后,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万元。此外,法院对陈某的犯罪所得28.5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收受小轿车不不算受贿,那什么是受贿呀?

对贪污受贿行为必须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