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式厂内专用装载机出租问题

尊敬的领导,我是从事轮式厂内专用装载机出租生意的,因为国家出台《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可能影响到轮式厂内专用装载机买卖出租问题,这个问题将影响到全国从事我们一行业的经营问题,大家都很重视:
承租人若违反规则自行将轮式厂内专用装载机上路行驶而造成交通事故而(承租人全责,轮式厂内专用装载机本身安全性能都没有问题的前提下)的,出租人是否要对承租人的如此行为承担责任呢,如果要承担这样责任的话,我们全国从事这一行业的岂不是要遭殃了,对我们出租人要求的责任岂不是非常重啊,那样子我们哪一个敢从事这个生意了。
希望领导给予我们群体一个明确回复可以吗,谢谢领导。
贵处林先生反映轮式厂内专用装载机出租问题的诉求件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租赁情况下,除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外,由保险公司和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宁德市公安交警支队于 2017-2-24 10:4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