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件)咨询其小孩子(涂鸿俊)之前户口在湖北,准备把户口转到遂昌。现转移手续两边都已经办好了,但遂昌县金竹镇前街28号计生办的工作人员(黎梅娟)不给办理转移手续,要求必须缴纳罚款。现想咨询户口已经上了,相关部门也盖章了,是否需要缴罚款?希望相关部门帮忙回复。2017-6-26 遂昌县金竹镇答复意见如下:镇计生办的工作职责只如实出具对象本人的婚育情况,上户口的工作是由公安部门负责2017-06-26 15:17:33再次来电表示相关部门并未给出明确回复。现孩子户口已在湖北,转移是否要罚款问题,望相关部门帮忙解答。
贾女士:您于2017年6月26日向12345咨询关于是否需要缴纳罚款,现回复如下: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后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征收;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一倍征收;(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七)民政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如果涂鸿俊是属于上述七种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的情况之一,就应按照条例规定缴纳相应倍数的社会抚养费。由于您在咨询中未详细表述具体婚育情况,请提供相关资料到金竹镇卫生计生办经确认后再予以更明确的答复。
遂昌县金竹镇 2017/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