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尽快执行缙城壶(2006)罚字第001号处罚决定的报告丽水市委市政府信访局————————: 申诉人吕可平,男,缙云壶镇人,联系电话13396781587。申诉人吕干蕊,女,系吕可平之妻,缙云壶镇人。请求事项:要求相关部门尽快执行缙城壶(2006)罚字第001号处罚决定,拆除违章建筑,维护相邻权人权益。 一、案件事实及事件经过情况。 壶镇镇洋宅桥旁工联村工业区8号厂房与9号厂房相邻,其间按规划留有9米宽的道路。8号厂房的所有权人系浙江省壶镇塑料玻璃制品厂,法定代表人王水球,本人系9号厂房的所有权人。2006年5月2日至5月18日,王水球吕先亮夫妇未经审批擅自在该道路上搭建违章建筑约140平方米。该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规划,而且对本人的相邻权产生了重大影响5月2日,我及时将该违法事件向壶镇城建及相关部门反映,但未有职能部门对该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在继续之中。5月8日至18日期间,我几乎每天打电话向分管城建的副镇长以及城建部门反映该情况,并要求派人前往制止,但其均以各种理由推塞。5月18日,违章建筑建成。2006年7月30日、10月16日,我分别将《关于要求立即拆除违法建筑》的报告、《要求拆除违法建筑》的报告送到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及县长。在县长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的督促下,2006年11月28日,缙云建设局壶镇城建所作出了缙城壶(2006)罚字第001号处罚决定,责令浙江省壶镇塑料玻璃制品厂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案件移送法院强制执行后,我向缙云法院行政庭了解,其已对该案进行审查,并作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后又被中止执行,具体中止理由不详,他们说不可以告知我们。在我们的再三催促下,缙云法院召集我谈话,意思是,先拆除一部分,留下一部分过段时间再拆。如果现在就要全部拆除,不知还要拖到什么时候。为了尽快执行,我表态同意按照法院的意思先执行一部分,但留下部分未全部拆除还不能结案。法院行政庭庭长表态过段时间会全部拆除,不全部拆除不会结案。。时至今日,该违法建筑的留下部分57平方米还未被拆除。法院说的过段时间再拆,现已过了好多年。几年间本人以跑执法部门网上信访投寄信件县长相信方法不间断地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把《缙城壶(2006)罚字第001号处罚决定》执行完毕。最近几次是:2012年12月分我向镇政府领导反映,答复是本案法院已受理,你跑法院,只要法院来一个人我们就会积极配合,人力物力镇政府都会承担。我又跑法院,法院说该案已冻结,只有申请执行人(指壶镇城建部门)能把它恢复执行,况且现在壶镇执法局有权执行,不需要法院出面。而后我又在镇信访领导接待日信访要求了结此案,至今已过半年多还是泥牛入海无消息。此后我又再次找镇长,那天在行政中心听说县委孔书记等人要来,镇长迟迟不出现,突然我接到建设局壶镇分局的通知,叫我马上去分局协商解决该案件。分局长对我说:“镇长把该案件交给我办,不要再去找镇长了,也不要去找书记。”在局长办公室经过一番协商,最后局长承诺再给他几个月的时间,2013年9月份全部拆除违法建筑,把《缙城壶(2006)罚字第001号处罚决定》执行完毕。至今本人去建设局壶镇分局要求其兑现承诺,出乎意料的是竟然找不到分局,再一了解是壶镇分局已不存在被撤了。二、本案反映的问题1、城建部门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有行政不作为情节。城建部门作为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负有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制止并拆除的职责。本案中,从5月2日违法建设行为开始之时,我就已经向分管领导副镇长及相关部门举报,但城建部门一直未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制止,导致违法建筑物的建成,显然符合行政不作为的构成。2、政府部门诚信意识缺失,失信于民。本案中,建设局壶镇分局承诺再给他几个月的时间,2013年9月份全部拆除违法建筑,把《缙城壶(2006)罚字第001号处罚决定》执行完毕。而今该分局消失了,政府又没有安排其他部门兑现承诺。这种政府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塑造诚信政府的理念,而且严重违反了公平正义的理念,使当事人丧失了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信任。3、部门之间互相推委责任,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本案理应由城建部门在发现违法行为之后即进行及时制止,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城建部门在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后,应该马上书面向违法建设人发出停建通知书,如果违法建设人继续建设,那么城建部门是有权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违法建筑的,但城建部门故意不制止,不拆除,导致违法建筑物的整体形成。此时城建部门再作出处罚决定,生效后,法定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立案并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又在未告知权利人的情况下,中止执行,中止原因不明。本人向法院有关人员要求执行时,其告知本人,执行这样一个案件涉及到许多问题,我们需要出动一百多人手,还需要经费等等。我认为关于怎么执行以及执行经费的问题不能成为法院不予执行的理由,因为这是法院的职责所在,而且其可以向被执行人收取执行费。再者本案的被执行人是一个有经济基础的工厂,拆除该建筑不会影响被执行人的基本生产生活,但不拆则对我的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本案也不存在其他符合中止执行条件的情形,法院应依法继续执行。试问,本人在经过那么多的努力后,城建部门作出了处罚决定,现在该处罚决定又不能被执行,那么政府威信何在,作出处罚决定又有何意义呢?正是应了被执行人的一句话:“即使处罚决定作出来了,他们也拆不了我!”。各位领导,本案从发生至今已经七年多,一个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被政府主动执行,而要我一个受害人到处告状上访,要求政府履行自己的决定或承诺,我不知道你们作为负责人作为公权行使者是什么心情,愤怒、心酸、无奈、或是淡漠?也或许每个部门都有每个部门的心态吧!仅仅只是去拆除一个镇里的简易的违章建筑,就这么难吗?这在我难于理解,是拆建筑难呢?还是去破除一张人情网难?如果连这样的事情都无法公正妥善处理,那么又何谈政府诚信、公正高效?政府天天在谈信访、上访问题,如何拦截,如何控制,可象我们这样的信访、上访,如果你们真的以一副解决问题的心态去面对去处理的话,远比去杭州、北京拦截或控制所花费的成本要低的多,而且还可以赢得人民的信任!希望相关部门予以重视,谢谢!吕可平、吕干蕊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丽水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回复
2013-10-17 11:51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该反映事项已转送缙云县信访局处理。
要求尽快执行缙城壶(2006)罚字第001号处罚决定的报告丽水市委市政府信访局————————: 申诉人吕可平,男,缙云壶镇人,联系电话13396781587。申诉人吕干蕊,女,系吕可平之妻,缙云壶镇人。请求事项:要求相关部门尽快执行缙城壶(2006)罚字第001号处罚决定,拆除违章建筑,维护相邻权人权益。 一、案件事实及事件经过情况。 壶镇镇洋宅桥旁工联村工业区8号厂房与9号厂房相邻,其间按规划留有9米宽的道路。8号厂房的所有权人系浙江省壶镇塑料玻璃制品厂,法定代表人王水球,本人系9号厂房的所有权人。2006年5月2日至5月18日,王水球吕先亮夫妇未经审批擅自在该道路上搭建违章建筑约140平方米。该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规划,而且对本人的相邻权产生了重大影响5月2日,我及时将该违法事件向壶镇城建及相关部门反映,但未有职能部门对该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在继续之中。5月8日至18日期间,我几乎每天打电话向分管城建的副镇长以及城建部门反映该情况,并要求派人前往制止,但其均以各种理由推塞。5月18日,违章建筑建成。2006年7月30日、10月16日,我分别将《关于要求立即拆除违法建筑》的报告、《要求拆除违法建筑》的报告送到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及县长。在县长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的督促下,2006年11月28日,缙云建设局壶镇城建所作出了缙城壶(2006)罚字第001号处罚决定,责令浙江省壶镇塑料玻璃制品厂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案件移送法院强制执行后,我向缙云法院行政庭了解,其已对该案进行审查,并作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后又被中止执行,具体中止理由不详,他们说不可以告知我们。在我们的再三催促下,缙云法院召集我谈话,意思是,先拆除一部分,留下一部分过段时间再拆。如果现在就要全部拆除,不知还要拖到什么时候。为了尽快执行,我表态同意按照法院的意思先执行一部分,但留下部分未全部拆除还不能结案。法院行政庭庭长表态过段时间会全部拆除,不全部拆除不会结案。。时至今日,该违法建筑的留下部分57平方米还未被拆除。法院说的过段时间再拆,现已过了好多年。几年间本人以跑执法部门网上信访投寄信件县长相信方法不间断地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把《缙城壶(2006)罚字第001号处罚决定》执行完毕。最近几次是:2012年12月分我向镇政府领导反映,答复是本案法院已受理,你跑法院,只要法院来一个人我们就会积极配合,人力物力镇政府都会承担。我又跑法院,法院说该案已冻结,只有申请执行人(指壶镇城建部门)能把它恢复执行,况且现在壶镇执法局有权执行,不需要法院出面。而后我又在镇信访领导接待日信访要求了结此案,至今已过半年多还是泥牛入海无消息。此后我又再次找镇长,那天在行政中心听说县委孔书记等人要来,镇长迟迟不出现,突然我接到建设局壶镇分局的通知,叫我马上去分局协商解决该案件。分局长对我说:“镇长把该案件交给我办,不要再去找镇长了,也不要去找书记。”在局长办公室经过一番协商,最后局长承诺再给他几个月的时间,2013年9月份全部拆除违法建筑,把《缙城壶(2006)罚字第001号处罚决定》执行完毕。至今本人去建设局壶镇分局要求其兑现承诺,出乎意料的是竟然找不到分局,再一了解是壶镇分局已不存在被撤了。二、本案反映的问题1、城建部门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有行政不作为情节。城建部门作为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负有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制止并拆除的职责。本案中,从5月2日违法建设行为开始之时,我就已经向分管领导副镇长及相关部门举报,但城建部门一直未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制止,导致违法建筑物的建成,显然符合行政不作为的构成。2、政府部门诚信意识缺失,失信于民。本案中,建设局壶镇分局承诺再给他几个月的时间,2013年9月份全部拆除违法建筑,把《缙城壶(2006)罚字第001号处罚决定》执行完毕。而今该分局消失了,政府又没有安排其他部门兑现承诺。这种政府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塑造诚信政府的理念,而且严重违反了公平正义的理念,使当事人丧失了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信任。3、部门之间互相推委责任,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本案理应由城建部门在发现违法行为之后即进行及时制止,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城建部门在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后,应该马上书面向违法建设人发出停建通知书,如果违法建设人继续建设,那么城建部门是有权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违法建筑的,但城建部门故意不制止,不拆除,导致违法建筑物的整体形成。此时城建部门再作出处罚决定,生效后,法定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立案并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又在未告知权利人的情况下,中止执行,中止原因不明。本人向法院有关人员要求执行时,其告知本人,执行这样一个案件涉及到许多问题,我们需要出动一百多人手,还需要经费等等。我认为关于怎么执行以及执行经费的问题不能成为法院不予执行的理由,因为这是法院的职责所在,而且其可以向被执行人收取执行费。再者本案的被执行人是一个有经济基础的工厂,拆除该建筑不会影响被执行人的基本生产生活,但不拆则对我的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本案也不存在其他符合中止执行条件的情形,法院应依法继续执行。试问,本人在经过那么多的努力后,城建部门作出了处罚决定,现在该处罚决定又不能被执行,那么政府威信何在,作出处罚决定又有何意义呢?正是应了被执行人的一句话:“即使处罚决定作出来了,他们也拆不了我!”。各位领导,本案从发生至今已经七年多,一个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被政府主动执行,而要我一个受害人到处告状上访,要求政府履行自己的决定或承诺,我不知道你们作为负责人作为公权行使者是什么心情,愤怒、心酸、无奈、或是淡漠?也或许每个部门都有每个部门的心态吧!仅仅只是去拆除一个镇里的简易的违章建筑,就这么难吗?这在我难于理解,是拆建筑难呢?还是去破除一张人情网难?如果连这样的事情都无法公正妥善处理,那么又何谈政府诚信、公正高效?政府天天在谈信访、上访问题,如何拦截,如何控制,可象我们这样的信访、上访,如果你们真的以一副解决问题的心态去面对去处理的话,远比去杭州、北京拦截或控制所花费的成本要低的多,而且还可以赢得人民的信任!希望相关部门予以重视,谢谢!吕可平、吕干蕊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县市十先拆的缙云县金龙购物广场内的2千多平方米违章建筑也不拆了
呵呵,对手太强大了
这是什么执行效率啊
已经拆掉了啊
吕可平同志:关于你反映壶镇镇羊宅桥旁工联村工业区8号厂房违法建筑没有完全拆除,要求拆除违法建筑的信访事项。现答复如下:2013年10月27日,当事人:王水球,已经组织人员对其地处壶镇镇工联村工业区8号(浙江省壶镇镇塑料玻璃制品厂)北边区间道路的简易厂棚进行拆除。目前违法建筑已经拆除完毕。特此答复! 缙云县壶镇镇人民政府 二O一三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