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某员工的住房公积金从7月开始调整为4196元,请问按税法要求对超过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按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4196元和个人部分4196元分别超过1504.80元(社会月平均工资4180的3倍的12%部分)的5382.40元加入当月工资4667.57元计算个人所得税?请举例说明.
应发工资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贵公司和员工超过规定比例(12%)和佛山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应并入员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实缴比例未达到12%或员工实际工资收入未达到佛山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应按实缴比例或员工实际工资收入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限额。
由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员工个人的收入存在不同情况,相应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也有所不同。贵公司可根据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个人实际工资收入情况,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2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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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5 17:2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