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头乡政府: 《天助楼租、门票分成分配原则及事物管理制度》,其分配主原则明显违背了《福建省“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中规定的“对土楼所有权人的补偿”这一基本原则,也违背随该款下发的区旅发委的相关文件“题头字”精神。 “侨福楼”中的江真龙、江真虎、江真亮是世遗土楼的所有权人,按条例规定应该享受该门票返回款的分成分配。《福建省“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对土楼所有权人的补偿须所在地乡、村政府及土楼所有权人三方协商而定。在《天助楼租、门票分成分配原则及事物管理制度》的订立及该款的补偿分配中,本地乡、村政府并无参与及指导分配。乡、村政府落实管理主体责任不力是懒政、不作为的体现。至于乡政府提到分成是因为景区影响了他们的生产生活及参与宗族活动的内容,本人上次回复函已作出了回答(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上,土楼所有权人也包括了现住民)。另补充回答一点,在天助楼片该款的分配分成中,约有四分之一人口并非居住景区,也并非本村现有户籍居民,请问你们又作何解释? 请问乡政府是在肯定《天助楼租、门票分成分配原则及事物管理制度》而否定《福建省“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吗? 作为基层政府不是过多怀疑和否定相关的法规、条例,基层政府更多的职责是依法行政! 此致
江清辉2017年9月16日
《天助楼租,门票分成分配原则及事务管理制度》是天助楼组居民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制定,且订立时公示近一个月,无异议后确立,程序合法。该制度制定分配原则,参与分成的是因为景区影响了他们的生产生活,这是作为货币补偿,同时他们也要积极参与本片区的民俗风俗活动,如参与宗亲婚丧、做神戏、舞龙、祭祖牵头等,内容没有与法律相违背,因此,该制度的制定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关于“天助慈善协会”,是经区民政部门注册批准的社团组织。(永定区高头乡人民政府于 2017-9-28 15:5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