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 咨询一下 眉山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是什么
网友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 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90天。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村民)委员会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三、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共有部分管理、使用、经营等方面的规程; (六)法律、法规或者议事规则确定由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任期3年或者5年。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抄送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成立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2016-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