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桐乡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个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被告人杭某被判处信用卡诈骗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2012年底,80后杭某从老家湖北来桐乡打工,通过一家中介公司到了市区一家酒店做保安。在一次电视新闻中,杭某看到有关“银行卡复制器”的新闻。他随即动了心思,费尽周折上网联系卖家,下血本花一万多元买了一个复制器。
经过多次试验,对酒店熟门熟路的杭某开始了自己的计划。杭某事先将复制器放到前台,以复制他人的信用卡磁条。同时,他以保卫前台的名义,站在前台附近,一遇到有客人刷信用卡,就装作没事似的走动,去偷看客人输入的密码,如果当场看不到,晚上就去查监控。终于,杭某成功复制了两张获知密码的信用卡。
随后,他辞去酒店工作。戴上假发、墨镜,杭某到湖南一家商场刷卡消费29万余元。随后,他又在银行ATM机上分七次从复制卡内取现2万元。假身份证、假发、墨镜,杭某以为自己的计划天衣无缝。可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警方接到报案后,很快就查到了杭某头上。
桐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又因利用“信用卡复制器”伪造信用卡2张,其行为又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嘉兴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