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党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全国各地积极响应中央号召,已破获多起涉及黑恶势力的案件,可以预见,随着扫黑除恶斗争的深入展开,在将来较长一段时间内,该类案件会进一步增多。
刑法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备的特征之一即是“行为特征”,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而在以往的司法实务中,关于如何理解涉黑案件暴力性的问题,控辩双方经常因此扯皮,涉黑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常用行为不具明显的暴力性为由行使辩护权。为贯彻落实上述通知精神,最高司法机关颁布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专门提到要依法惩处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这是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给“软暴力”下了定义:指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的行为。并将“软暴力”行为分别对应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进行惩处。
与此同时,前述意见还规定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行为特征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这次扫黑除恶行动剑指“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软暴力”等,与之相配套的立法缩小了涉黑案件的辩护空间,赋予司法机关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加大了涉黑案件的打击力度。
许昔龙(著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