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力公司公文旅行一年多,遭神医解除的患绝症职工劳动关系未恢复


我们两个退休党员是江西省电力公司下属高安供电公司患绝症职工方林(化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法定监护人。方林光荣参军退伍由国家分配在高安供电工作,属全民固定工。然而工作数年后方林罹患绝症,之后按规定一直在长病休。
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国企在固定工制向合同制转变过程中,对已患绝症的职工,保留劳动关系,发给病假工资,直至办理退休手续。这既是国家对患绝症病残职工的关怀,也体现国企承担了更多社会责任。
民法还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职工所在单位也是该职工的监护人。
如果不出纰漏,电力公司数十年照顾患绝症职工方林又将成为一段国企佳话。
然而2007年底高安供电公司原法盲经理易某(2011年被判刑)、人资部主任王某却为突击进人通过胁迫拐骗等手法“暗箱操作”违法解除了患绝症职工方林的劳动关系,侵害患绝症职工权益。易某、王某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长期隐瞒法定监护人,肆意侵犯家属监护权,直到2010年相关材料才为法定监护人所获知。
下面是我们对电力公司极少数人违法解除患绝症职工方林劳动关系和内部公文旅行长达15个月对抗国家裁决、对党和国家依法治国方针阳奉阴违至今未依法恢复患绝症职工方林劳动关系的控诉:
一、高安供电公司原经理易某、人资部主任王某假扮神医违法解除患绝症职工方林劳动关系。
2010年1月,家属找易某了解情况。易某开始振振有词:“方林情况我很了解。方林绝症早好了。”家属把方林绝症证明递给易某,易某看后慌张说:“我记得2007年底解除方林劳动关系时我们几个领导还专门开会集体决策。当时好象我听公司那个谁、好多人讲方林绝症早好了。”家属问:“你听谁讲方林绝症早好了?开会有《会议纪要》吗?”易某脸露难色:“没有《会议纪要》。这么久,记不蛮清,我叫经办人跟你们谈。”
随后过来人资部主任王某,家属仔细看过王某从方林人事档案袋中抽出的漏洞百出、荒唐鼓励患绝症职工自谋职业的离职材料后,问王某:“方林患有绝症,你难道不知道?”王某说:“方林以前是患有绝症,我们也晓得。后来听人讲方林绝症早好了,我们是派了人调查的。”家属问:“谁调查的?去哪调查的?家属怎么不知道。调查不用找家属?”王某说:“付某。”家属说:“付某,怎么可能?方林患绝症,付某是很清楚的。再说付某怎么判断绝症好了?”王某哑口了。家属问:“调查有《调查报告》吗?”王某说:“没有。”
绝症无凭无据“好了”,两个神医!
二、人资部主任王某扮演了很不光彩的角色。2007年6月王某已知方林有法定监护人且被明确告知方林患有绝症,那2007年底王某瞒着法定监护人解除方林劳动关系是极不正常、不合逻辑的事!
2007年6月初,王某在公司办公楼第一次也是仅有的一次约谈方林父亲,王某说:“公司规定以后不上班的,社保要自己缴,公司部分也要自己缴。”法定监护人说:“这不可能,你拿文件来看,方林患绝症怎么上班,不要乱办!”中途王某接电话出办公室,回来说没事了要法定监护人回去。
方林从小属被动型性格,从不主动惹事,患绝症后变得懒散。方林又没钱,易某等为何扮神医解除方林劳动关系?知情人告知,易某等盯上了方林身上的全民人事指标。为突击进人解除患绝症职工劳动关系,利欲熏心、丧尽天良。
后了解,恶意克扣病假工资虐待患绝症职工方林的是王某(胁迫解除劳动关系期间最低实发69元。国企被糟蹋成“人吃人的旧社会”。),唆使易某骗取方林辞职书的是王某,胁迫方林签订荒唐鼓励患绝症职工自谋职业《协议书》的是王某,打电话唆骗方林办理离职手续并贴身一路绿灯协调的还是王某。
单位监护人职责、关怀患绝症同事,王某抛到九霄云外。
三、2010年1月家属要求易某、王某纠正错误,遭两人“只能通过劳动仲裁解决。”拒绝。高安总工会介入后,仍遭同样话语拒绝。家属被迫申请劳动仲裁。
2010年4月仲裁时,全程参与庭审并答辩的王某(承诺会补授权书)说:“解除方林劳动关系是易经理主意。办完手续,我压了一年才上报。”为何压了一年才上报?因为王某自知是违法解除。
7月高劳仲案(2010)第1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维持高安供电公司与方林的劳动关系。《裁决书》代理人栏没有王某名,当事人王某玩消失,造成劳资员没出庭的假象。法院诉讼时,家属《答辩词》中点名要王某出庭就不合逻辑的证据进行交代。11月庭审时法官点名要王某出庭,遭王某“有事忙”拒绝。
审完超期不判,2011年8月法院却还组织“调解”,王某在法院现身,但法定监护人在电话中拒绝“调解”。中国现行司法体系如果连方林这样无辜受侵害的绝症职工都保护不了,那就是法官道德沦亡。随后法院作出(2010)高民一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仲裁裁决。在确认王某无诚意履行司法裁决后,2011年9月14日家属被迫申请法院执行。
四、骗上瞒下、欲盖弥彰、无事生非。2012年王某在《恢复方林劳动关系的请示》中偷做手脚,再扮神医继续捏造毫无科学依据且被法院《判决书》否定的“间隙性头痛”欺骗江西省电力公司秦红三总经理。
2012年3月,在法院责令、高安供电公司刘庆华经理、赣西供电公司潘林如副总经理的督促下,王某不情愿起草了《请示》上报。不为人知的是,习惯骗上瞒下的王某在请示中继续捏造毫无依据的“间隙性头痛”企图掩盖方林患绝症的基本事实,家属也无端“被表示”不知何物的内退和50岁退休。
利用信息不对称,王某绑架两级公司、家属三方故意传递虚假信息欺骗上级江西省电力公司,意在转移视线、干扰上级正派的领导依司法裁决办事。
五、王某骗上瞒下“玩两手”阻挠家属维护患绝症的方林职工权益。
知情人告知,王某兼任的新农电公司经理离任审计出了问题,一旦纪委又深挖突击进人线索,王某人资部主任位子难保。
难怪王某极力抹黑诋毁家属,网上散布家属吵闹要钱的虚假空洞信息。真实情况是判决生效两年来王某不顾患绝症职工死活,一分钱病假工资也没发给方林,暗中却搞“逼迫父母卖儿”旧社会那套。
探知家属经济属维持生计型,王某多次通过牛头马面传递“你们家属算算方林一共多少钱利益”的话语企图胁迫法定监护人做出“父母卖儿”的意思表示,肆意侮辱老人的同时妄图把老人推向不仁不义、万劫不复的境地。
六、上司不守法,下属必乱来。正是江西省电力公司本部个别年轻干部误国误民的官僚作风,使老人遭受莫名的侮辱。
在此问江西省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专家:
1、电力公司患绝症职工的职工权益(身份)可以用钱衡量吗?你们专家算出几何?
2、电力公司作为单位监护人不得侵害方林职工权益,你们不懂吗?
3、你们为人子女、兄妹或父母,电力公司宣传公司外的人也要爱,公司内一个患绝症职工就在你们面前,怎么不见你们的爱(依法恢复劳动关系)?
4、高安供电公司、赣西供电公司两级请示遵法恢复,你们一个字不回;家属通过快递、电话、拜访催你们,你们不回复、不接地气(难怪欺骗成风!);代表国家意志的人民法院发《催办函》请求你们尽快依法恢复患绝症职工方林劳动关系,你们还是一个字不回;你们的人事工作原则呢?
5、江西省电力公司是中央驻江西的国企,又是江西省委直属单位,你们部门代表江西省电力公司对党和国家依法治国方针阳奉阴违,你们的党性原则呢?
江西省电力公司内部公文旅行15个月,遭神医违法解除的患绝症职工方林劳动关系至今未依法恢复,职工权益继续遭侵害。官僚作风严重扰乱了我们两个退休党员的晚年生活。
最具责任国企江西省电力公司跟患绝症的最弱势职工方林是人民内部矛盾、敌我矛盾还是什么矛盾?

一年来,我们两个退休党员对江西省电力公司的切身经历感受就是:虽然江西省电力公司有专业律师团队,但江西省电力公司内部欺骗、构陷却成风。
江西省电力公司本部“五快五办”的机关作风和贯彻依法治国的党性原则在哪?江西省电力公司本部的公文处理规定、人事工作原则、职业道德在哪?江西省电力公司本部秦红三总经理的“依法治企”在哪?
有《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极少数人在江西省电力公司内部上上下下居然可以骗上瞒下,置患绝症职工的切身职工权益不顾,在号称管理严格的江西省电力公司内部搞公文绑架构陷、公文旅行抗拒国家司法裁决的恶劣一套,对法律的一知半解、天真以为能把国家裁决和国企规定当儿戏!耍的是个人阴谋,故意玩弄的却是江西省电力公司的公信力,破坏的却是国家的根本秩序!
在2012年10月前,家属是没有看过《恢复方林劳动关系的请示》公文的,因为是内部文件。履行司法裁决恢复方林劳动关系是江西省电力公司依据人事管理程序的内部行为。
公文是很严肃的文体,内容要求准确,不是假借人云亦云、无凭无据就可以为私人目的胡写乱诌,更不可骗上瞒下、构陷他人。
然而高安供电公司人资部主任王某却把供电公司请示公文当成他个人的自留地,胡写乱诌、骗上瞒下、构陷他人。
在《恢复方林劳动关系的请示》公文开篇段落,王某再扮神医继续捏造毫无科学依据且被法院《判决书》否定的“间隙性头痛”企图掩盖方林患绝症的基本事实。为此,王某准备了一套神医理论:“间隙性头痛就是有时头痛、有时头不痛。”
中国没有一本专业和业余书籍上写有“间隙性头痛”这个词汇,但王某硬是偷扮神医敢往公文里乱诌。《法院判决书》中都否定了“间隙性头痛”,但王某还是敢瞒着供电公司主要领导往严肃公文里乱诌去欺骗上级江西省电力公司。请示是呈给上级江西省电力公司,说到底省公司秦红三总经理也可以欺骗。
在《恢复方林劳动关系的请示》公文结尾段落,王某写到“家属表示内退和50岁退休”,家属无端“被代言”、“被表示”,王某在公文里还把家属给绑架了。
王某写“家属表示内退和50岁退休”,家属感到莫名其妙。因为家属从没做过此表示,家属不知内退是何物,也没有人跟家属提起过,更没有看到过内退规定文件,50岁退休更是不知所谓。
王某绑架家属写“家属表示内退和50岁退休”,到底是何目的?开始家属百思不解,只是觉得王某为脱责欺骗上级江西省电力公司把家属扯进去很不厚道。
2012年11月底,高安供电公司刘副经理冒大雨打电话要家属写内退申请,家属问刘副经理内退是什么东西,刘副经理却支支吾吾。因为刘副经理时不时给家属打电话,家属每次以为是恢复方林劳动关系批复下来了,所以家属授权刘副经理待恢复方林劳动关系后可代替家属依法写内退申请,因为单位也是监护人。
今年年初,偶然查了一下国家对内退的规定:55岁。搞了半天,原来王某写“家属表示内退和50岁退休”,骗得上级江西省电力公司太离谱了。习惯骗上瞒下、闭门造车的王某,总能做出些不合逻辑、自相矛盾的事。
王某一边欺骗公司各级领导的同时,一边以供电公司名义构陷家属,说家属向上级乱提要求。问题在于,正派的领导谁会去看的那么仔细呢?《请示》主题就是“遵法恢复方林劳动关系”,司法裁判没错,恢复就是了。那一年多了这个《请示》在哪里呢?在江西省电力公司本部某个年轻官僚的电脑办公自动化系统(OA)里“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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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公司员工应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第一条就是:遵纪守法。第三条:令行禁止。
2012年3月8日赣西供电公司《关于恢复方林劳动关系的请示》的公文后附《仲裁裁决书》、《民事判决书》、《限期15日内执行责令通知》通过OA系统呈上级江西省电力公司,作为上级江西省电力公司却不按公文处理规定马上行文回复,至今15个月置国家生效司法裁判、患绝症职工的切身职工权益、职工年迈双亲急切盼望不顾而搞“公文旅行”抗拒国法,纵容侵权责任人在私底下搞“逼迫父母卖儿”旧社会那套,已侵犯患绝症职工职工权益。
“公文旅行”表面是上级江西省电力公司工作作风的问题,其实隐藏着腐败。
大家都知道,下级单位就请示事项起草公文呈上级单位,上级单位也就要另起行文就请示事项逐条回复下级单位。上级单位回复下级单位请示公文时,上级单位需对下级单位公文内容做必要的审查,主题是否明确,请示事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符合相关规定就做“请示事项符合规定”的相应回复,并指出符合相关规定的依据。不符合相关规定就做“请示事项不符合规定”的相应回复,并指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依据。上级单位向下级单位行文回复的过程还相当于“释法”,在答疑解惑过程中对下级单位业务进行实务指导。
而且赣西供电公司《关于恢复方林劳动关系的请示》的公文主旨是基于履行(遵守)国家司法裁判,请示是电力公司履行司法裁判按照国企人事管理规定的内部行为(环节)。
那赣西供电公司遵照国家司法裁判请示恢复方林劳动关系符不符合相关规定呢?方林患有绝症,按规定保留劳动关系(职工身份),也就是说恢复方林劳动关系(职工身份)是符合规定的。由于方林系无民事行为能力职工,恢复方林劳动关系(职工身份)就同时恢复了遭神医违法解除的单位与患绝症职工之间的监护关系,维系了国企对患绝症职工、对国家社会的担当。
跟其他企业一样,国企电力公司也有办事程序,但电力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搞“公文旅行”抗拒国法。2012年11月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都还给国企江西省电力公司“劳动争议委员会”授牌,说明江西省人社厅寄望江西省电力公司能在法律框架下及时公正调处内部劳动争议,尽量不要搞到国家劳动仲裁和国家法院诉讼。
党的十八大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复杂问题。”
党中央还鲜明提出:“法是最低的道德底线。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江西省电力公司秦红三总经理2012年1月讲话:“注重依法治企,以坚决的态度规范管理。始终坚持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对历史遗留问题和反映强烈的敏感问题,不推、不躲、不拖,从员工切身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出发,坚决予以整改和规范。”
本案神医解除患绝症职工方林劳动关系在2011年9月前已由国家劳动仲裁和国家法院判定违法,司法裁判要求恢复患绝症职工方林劳动关系(职工身份)。作为社会寄予厚望的规章制度健全的国企,江西省电力公司本部依法恢复患绝症职工方林劳动关系(职工身份)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昨天“敌对势力忘我之心不死”,今天“侵权者不会眼睁睁看着维权者顺利维权。”
瞒骗(绑架)高安供电公司、赣西供电公司主要领导在请示严肃公文中乱写胡诌欺骗上级江西省电力公司秦红三总经理,高安供电公司人资部主任王某捏造“间隙性头痛”企图偷偷掩盖方林患有绝症的基本事实。为防丑态败露,王某为此还预备了一套神医理论。胆敢连骗电力公司三级主要领导,说明什么?说明平时习惯了,骗上瞒下已成为工作常态。
《仲裁裁决书》、《民事判决书》都清清楚楚写着方林患有绝症,而且《民事判决书》中还明文否定了王某发明的“间隙性头痛”。家属2012年5月的求助催办快递内附《仲裁裁决书》、工资表、离职手续复印件给主办此事的江西省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副主任彭某,从工资表69元和离职手续办理时间恰恰赶在2007年12月15日前,为突击进人通过胁迫欺骗手段违法解除患绝症职工方林劳动关系的证据跃然纸上,作为“老人事”的彭某心知肚明。
2012年4月,高安供电公司刘副经理又跟家属说:“按判决执行。”,叫家属耐心等批复。
按判决执行,那还会有什么问题?问题是2012年3月王某已在《请示》公文里偷做手脚,背离判决和裁决。
利用信息的不对称,2012年3月王某在《请示》公文里还绑架家属写“家属表示内退和50岁退休”,无事生非,构陷家属向上级乱提要求。
王某瞒骗(绑架)高安供电公司主要领导、赣西供电公司主要领导、家属三方已在两级《请示》中做好了手脚,目的阻挠恢复患绝症职工方林劳动关系。为了配合王某,江西省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副主任彭某一直在给家属模糊却是渐进的而非明确的动态“正在下批复”信息,直到2012年9月彭某也知道骗不下去了。
既然骗不下去了,那为什么彭某不下批复恢复方林劳动关系呢?因为江西省电力公司封闭式管理,外人是接触不到江西省电力公司主要领导的。家属很难找到秦总级别的高层当面反映,高安供电公司、赣西供电公司主要领导催彭某也没用,家属去江西省电力公司拜访(信访)彭某,从来没有业务部门人员接访,开门信访成了摆设。
那彭某到底要干什么?彭某就是要家属又去找法院,找政府信访局。本来是患绝症职工与国企内违法者的矛盾,彭某就是要搞成是患绝症职工家属和电力公司之间的矛盾。矛盾越激化越好、越大越好,家属维权难度就越大,彭某好看热闹。既然彭某很想看热闹,彭某不仁不义,那热闹里怎么能少了彭某?家属曾经跟彭某说的很清楚,莫为难家属。
彭某欺骗老人,社会道德缺失。彭某无视患绝症同事职工权益,职业道德缺失。彭某作为专业的人事工作者,彭某明知《请示》中王某做的手脚是无根据且背离司法裁判,彭某本人作为上级负审查义务,彭某有权自行纠正,可彭某却把赣西供电公司郑重其事的请示公文当废纸不去自觉维护下级单位的威信,甚至盼望家属不自觉卷入“公文构陷部分”与赣西供电公司领导争执,彭某以为能置之度外实则落井下石。很难相信彭某是省公司的干部。
到底是为什么要阻挠恢复患绝症职工方林劳动关系,其间是什么利益?
都是全民职工身份惹的祸,国企电力公司的全民职工身份是如今很多人梦寐以求的。对患有绝症且无民事行为能力职工方林来说,虽然不能再给国家做贡献了,但全民职工身份可以让他有尊严的活着,因为单位电力公司也是监护人,即使年迈双亲离世,还有单位电力公司关怀和照顾,电力公司不会消亡。对削尖了脑袋也要进国企电力公司的人来说,电力公司的全民职工身份意味着可以飞黄腾达、升官发财,福利保障更不用说。
当然电力公司里要想混的好,背景和关系很重要,象方林这样家庭没有关系没有背景一旦成为弱势职工,随时会被电力公司里的神医光顾。
恢复方林劳动关系,就要把非法剥夺的那个全民职工身份还给方林。有人性光辉的人看到的是,患绝症职工方林此生有了保障。利欲熏心的人看到的却是到嘴的肥肉岂能吐回去,这全民职工身份可以卖钱啊!
家属不是一次两次听说国企电力公司内部存在买卖人事指标,传一个指标30万。也是,符合进电力公司的人千千万,凭什么你可以进他就不能进。
就象患绝症职工方林这种情形,神医通过胁迫欺骗手段只需4、5天秘密搞一套“自愿辞职”手续就可以随便解除患绝症职工劳动关系,赣西供电公司正派的领导遵法请示15个月至今还没依法恢复患绝症职工方林劳动关系,江西省电力公司本部如此“公文旅行”不依法办事,那江西省电力公司本部按什么办事?
江西省电力公司秦红三总经理开会言必依法治企,家属一直以为江西省电力公司本部在“秦青天”治理下工作作风应该不一般,然而似乎是弱势职工家庭的一厢情愿,这也可能是很多下面电力公司正派领导一厢情愿的想法。

从隐匿的《上班申请书》看患精神障碍职工比窦娥还冤
———为什么国家要立法保护精神障碍患者
2010年1月家属在高安供电公司原经理易某(2011年被判刑)处了解情况时,最后该公司人资部主任王某变戏法一样从人事档案袋中抽出一页“辞职书”,王某说是方林(化名)自己要辞职的。家属觉得很不可思议,望了一眼王某,王某很不好意思。为什么家属觉得很不可思议?家属从没见过也没听说这“辞职书”,该“辞职书”很假,最假表现在落款时间为“2006年11月”。因为2007年6月初,王某在公司办公楼约谈法定监护人时根本没提过“辞职”、“2006年11月辞职书”。当时法定监护人还明确告知王某方林患精神疾病。那为什么王某很不好意思?因为王某心知违背道德。如果方林写了“辞职书”,王某明知方林患精神疾病且接触过法定监护人,王某应告知法定监护人并将“辞职书”交予法定监护人,这是做人的最基本道德。何况王某代表的是单位监护人和同事,王某对方林有监护职责和负有关怀患病同事之义。然而这些人类道德的基本元素在王某身上根本看不到!2012年3月王某骗上瞒下还在《恢复劳动关系请示》中无凭据捏造“间歇性精神分裂症”企图掩盖违法行为继续加害患病职工,反复无常。
江西省电力公司明文规定不许解除患精神疾病职工劳动关系,可易某、王某明知方林患精神疾病而隐瞒法定监护人违法解除方林劳动关系。易某、王某解释是“方林精神病早好了”,根据的是“听说的”、“集体决策”、“派人调查”。没有《会议纪要》、《调查报告》,神医易某、王某欺骗家属的谎言不攻自破。
那怎么会蹦出一页“辞职书”呢?“辞职”动机是什么?一个家属印象中每月病假工资有8、900元的患病职工怎么可能“辞职”呢?答案就在《工资汇总表》里。《工资汇总表》中69元透露易某、王某加大了胁迫力度,最终目的就是要解除方林劳动关系。
《工资汇总表》中2006年7月的176元透露2006年7月易某、王某已经开始预谋解除方林劳动关系。那“2006年11月辞职书”不是显示2006年11月已成功胁迫方林“辞职”,为什么还要“等到”2007年底办手续?很多人想不到,方林在2006年11月写给易某的是《上班申请书》要求上班,并未写“辞职书”。
精神障碍患者往往不认为自己患病,自知力缺,不能正确认识自己。心智健全的人身体用恙,单位扣病假工资,他会拿病历去理论。精神障碍患者却不会,反而会要求上班。
家属中也有人回忆起2007年2月过年时方林有欲送烟上班的想法,当时家属打消了其想法(以为只是方林“心血来潮”想上班),并未想到单位会扣方林的病假工资,因为供电公司知道方林患病。
所以说患精神障碍职工比窦娥冤,2006年11月《上班申请书》的情节被易某、王某等隐匿。
因为方林一直要求上班,易某、王某弄巧成拙,易某、王某最后干脆直接“提醒”(威逼欺骗)方林辞职。
也就是2007年9月起发69元,加大胁迫力度,“辞职书”上“补贵公司遗失件”透露易某利用方林在智力和情感上的缺陷直接刺激欺骗方林写“辞职书”。方林“补遗失件”却是指《上班申请书》。
胁迫欺骗取得的“辞职书”在易某、王某手里成了患病职工的“把柄”,成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必要构件,到劳动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备案必需“辞职书”。
易某在成功胁迫诈取方林“辞职书”后,易某在“辞职书”上签字落款“2007年12月8日”交予王某,王某立即在2007年12月11日打电话诓骗患精神障碍职工到供电公司办公楼签订荒唐的鼓励患精神障碍职工自谋职业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易某、王某为什么这么急着赶在2007年12月15日江西省电力公司清理劳动关系时间节点前完成?利欲熏心,典型的突击进人。
王某的行为很不正常、不合逻辑,从时间点上、怪异的工资数字、对法定监护人的隐瞒、亲力亲为参与违法解除方林劳动关系上。
4年来,家属为维护方林的患病职工合法权益,王某的阻挠无处不在,从影响裁判、消极执行再到请示公文里故意传递虚假信息。
国家劳动仲裁讲逻辑的,这个职工(方林)长期没上班是什么原因?病休。什么病?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精神疾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不能。
工会、司法局、劳动仲裁、法院其实都知道是通过胁迫手段违法解除患病职工劳动关系。这种蓄意侵犯患精神障碍职工权益,肆意侵犯职工家庭监护权的违法行为,天理不容!
上图:宜春蒋斌市长考察三院时亲切地与住院的精神障碍患者打乒乓球

从900公里外的《判决书》看道德的力量
900公里外西安法院法官重点一句话:大型国企把患精神分裂症职工推向社会,给其家庭和社会造成负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中国《民法通则》第七条、《合同法》第七条和《物权法》第七条关于社会公德、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通常被认为是承认了的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用非常广泛。
可是有人通过堵塞言路绑架江西省电力公司违背公序良俗至今,2年没遵法恢复患精神分裂症职工劳动关系。司法裁判生效2年来,高安供电公司人资部主任王某一分钱病假工资也不发给患精神分裂症职工,暗中企图胁迫职工年老的父母作出“父母卖儿”的意思表示,王某以所谓“签订能保证患精神分裂症职工利益的骗人协议”为饵。
有什么“骗人协议”比依法依规恢复劳动关系更能保证患精神分裂症职工权益?
王某的“骗人协议”就是患精神分裂症职工不是电力公司职工。国家司法生效裁判文书、赣西供电公司正式程序公文在江西省电力公司有些人都视为废纸,协议更是废纸!
因为自知“骗人协议”是违法无效和缺德的(所以从来没见到纸质的东西),王某也怕被家属留下把柄(包括录音),王某自己不敢再提,而是通过“无道德掮客”的牛头马面转达。虚幻无影的“骗人协议”,实质是拖延时间继续侵害患病职工权益的幌子!
挖好坑(陷阱),2年来王某等人一直幻想着把职工年老的父母推向不仁不义、万劫不复的境地。
4年来,职工家庭一直始终的要求就是恢复患精神分裂症职工遭违法解除的劳动关系,维护其个人独立的合法权益!家属一直不上当,王某等人还曾处心积虑设了好几次局让家属钻,都被一身正气的家属化解。王某抹黑诋毁弱势职工家庭可谓煞费苦心,暗中诋毁无数,最后在网上散布家属吵闹要钱的虚假空洞信息,妄想使腼腆的家属维护患精神分裂症家庭成员合法权益止步。
可怕的两点:一、江西省电力公司有人认为不恢复患精神分裂症职工劳动关系不违法,单位监护人和法定监护人可以出卖被监护人(患精神分裂症职工)合法权益;二、江西省电力公司有人认为只要加大胁迫力度(如一分钱不发),就可以逼迫父母出卖儿子合法权益,这世上存在出卖儿子权益的父母?!“逼父母卖儿”旧社会那套复活了。
象邪恶分子2007年通过胁迫欺骗手段以“自愿辞职”形式违法解除患精神分裂症职工劳动关系一样,2年来江西省电力公司有人企图再通过胁迫手段让职工年老的父母“自愿出卖儿子”,妄图把患精神分裂症职工以“父母自愿卖儿”形式再一次推向社会!裁判生效2年,江西省电力公司有人就是不依法依规恢复劳动关系,使江西省电力公司整个集体背上缺德和违法抗法的黑锅。缺德腐败的官僚误国误民!
家属坚信:邪不胜正!道德的力量会涌出来。

江西省电力公司抗拒法院执行:拒不履行国家法律裁决欺负最弱势职工。

神医侵害患精神分裂症职工后,江西省电力公司欲把弱势职工当包袱抛社会

桥梁变天堑:述说江西省电力公司的信訪黑洞
这是一起恶劣性质堪比“小学校长带小学生开房案”的“(单位)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案”,“小学校长”是江西省电力公司高安供电公司原经理易某(2011年8月被判刑)和人资部主任王某,“小学生”是该公司患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症属重性精神病)职工方林(化名),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患精神病职工所在单位也是该职工监护人,监护人应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得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2007年底易某和王某通过胁迫和欺诈等手段“暗箱操作”以“自愿辞职”形式违法解除了患精神病职工方林劳动关系,蓄意侵害患精神病职工合法权益。易某、王某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长期刻意隐瞒法定监护人,肆意侵犯家庭监护权和知情权,直到2010年相关材料才为法定监护人所获知。
2010年1月家属找易某了解情况,易某、王某无凭无据诡辩“方林精神病早好了”,家属要求两人更正错误,遭“人事上了电脑,更改权限在省电力公司。只能通过劳动仲裁解决”拒绝。3月高安市总工会介入后,仍遭同样话语拒绝。为尽快维护方林合法权益,家属被迫申请劳动仲裁,7月高劳仲1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维持双方劳动关系。8月底易某、王某出尔反尔,超过诉讼时效违法立案,企图用诉讼之累欺压家属。审完久拖一年不判,在家属向江西省人大反映超期不判问题后,2011年8月底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维持仲裁裁决。确认王某无诚意主动履行司法裁判后,9月14日家属被迫申请法院执行。
故意拖延半年后,2012年3月在法院责令、供电公司主要领导督促下,王某不情愿起草了《恢复方林劳动关系的请示》公文上报江西省电力公司。不为人知的是,瞒着领导和家属,习惯骗上瞒上的王某在请示中无凭无据乱写胡诌,如捏造早已被判决书否定的“间歇性精神分裂症”企图再次掩盖方林系患重性精神病弱势职工的根本事实,妄图掩盖其违法事实。
职工家属根据一系列书证、证人证言还原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的真实情况:2007年11月、12月间,人资部主任王某长时间恶意克扣方林病假工资并加大胁迫力度(69元)后,原经理易某利用患精神病职工在智力和情感上的缺陷(即弱点),易某通过残忍的经济、精神虐待刺激欺诈方林书写“辞职书”,易某在成功诈取“辞职书”后签字落款“2007年12月8日”交予王某。王某立即在2007年12月11日打电话唆骗患精神病职工方林到供电公司办公楼签订荒唐的鼓励患精神病职工自谋职业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为日后欺骗世人没有胁迫、诓骗,王某胁迫方林在相关文书、票证上加写“自愿辞职”4字。易某、王某急着赶在2007年12月15日江西省电力公司清理劳动关系时间节点前完成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目的是攫取人事指标突击进人,真是利欲熏心、丧尽天良。
法院责令15天的期限都过了1个半月,2012年4月负责恢复方林劳动关系的高安供电公司刘副经理(分管法律、信訪事务)还跟家属说:“省公司会按判决执行”,意思要家属耐心等批复。然而2012年3月王某已经瞒着家属在《请示》公文中做手脚,而且家属无故遭“被代言“、“被表示”,王某绑架家属在公文中写“家属表示内退和50岁退休”。王某无事生非,蓄意再次侵害患病职工权益,阻挠家属依法维护方林合法权益。
《请示》公文内容背离司法裁判、无凭据捏造,家属在2012年10月才从法官手中拿到《请示》公文复印件。2013年1月家属问刘副经理为何不阻止王某乱写胡诌,刘副经理推卸责任说《请示》公文不是他写的。事实是2012年11月底刘副经理还曾企图欺骗家属写不知何物的内退申请,家属问刘副经理内退是什么规定时,刘副经理支支吾吾。
王某突击违法解除患精神病职工劳动关系,作为上级的江西省电力公司人资部副主任彭某应该能分辨出,王某在《请示》公文中无凭无据乱写胡诌企图侵害患病职工合法权益,负审查义务的彭某不但不给予谴责,彭某对王某的乱写胡诌居然笑纳了!
彭某负责恢复方林劳动关系是刘副经理告诉家属的,家属认为跟彭某直接联系可以及时得到批复消息,后面彭某是怎么“大智若愚”、怎么欺骗老人半年不再细说。
江西省电力公司依国企内部程序依司法裁判依规恢复方林劳动关系,这个过程是江西省电力公司内部应完成的事,按理无须法定监护人催促,更不需要法定监护人协调。无论《请示》公文怎么乱写胡诌,都是内部事,彭某作为江西省电力公司人事代表,应该依法依规批复恢复方林劳动关系。
事实是家属在不知《请示》公文内容胡诌情况下给彭某打了电话,发了求助快递(内含裁决书、病历、工资表等)给彭某,彭某应对真相一目了然。2013年1月中彭某说出了心声,他要简单事“复杂化”,彭某视依法依规、法律底线、社会道德为粪土,视遭侵害的患病同事合法权益为无物。
2013年1月底,家属再次到江西省电力公司催下批复依法依规恢复方林劳动关系时。江西省电力公司信訪办李姓年轻女工作人员接访的,由于不知其具体名,暂且化其名为李芳。
家属跟李芳是第一次见面,虽然2012年9月已经通过电话。2012年9月11日家属到江西省电力公司催下批复依法依规恢复方林劳动关系时,接访的是劳模李峰,李峰一看裁决、判决、病历,立即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李峰马上联系了彭某,李峰在电话里苦口婆心开导彭某近一个小时,彭某的回复很经典:“研究研究”。赣西供电公司3月8日上报,法院责令15天的时限也就是3月9日,彭某半年没“研究”完。
半年彭某干什么去了,彭某心思花在欺骗家属老人上面,至今2013年7月已1年又4个月了,江西省电力公司秦红三总经理没看到人资部起草的批文。家属也推演过,只要彭某把人资部起草的批文放秦红三总经理办公桌上,秦红三总经理百分百会通过。为什么?因为是依法依规。为什么批复没下来?问题不在秦红三总经理,问题在人资部一直没起草批文。
彭某不起草批文,快递发过了,打电话也不接,拜访也不见面,那怎么办?
赣西供电公司党委2012年7月以需解决职工问题汇总形式报到江西省电力公司,公事公办,彭某不高兴(彭某自知自己工作作风有问题),彭某仍不批复。
家属给江西省电力公司高层领导写信求助,信都转彭某处了,彭某仍不批复。
2012年9月11日彭某推脱不见家属后,李峰对家属说回去以后打信訪办电话联系。
回去没几天,家属打信訪办电话,信訪办李芳接的电话,李芳说:“信訪就要两个月后回复。”家属打彭某电话,彭某不接。也就是说两个月后彭某“还没研究完”。
家属分析彭某要搞“一手遮天”,一家人被彭某骗的很惨。由于长期心虑此事,老人之一气得病重住院。
2013年1月底,李芳接访家属时,李芳总想把家属“推回去”,家属跟她讲10个月没依法依规恢复劳动关系是省公司这级的事了。
某法学院有这么一个案例:有一个龌龊的男子,看上一个有几分姿色患精神分裂症的别家女子,男子偷偷非礼了那个女子,女子肚子大了,男子龌龊的事也就被发现并送官,男子说他是“被勾引”的,男子还说女子是“自愿”的,男子出示了女子写的“十分自愿”的纸条,官府判该男子强奸罪名成立。
这个案例粗俗却通俗,寓意精神病人不存在主动要求他人侵犯。
李芳说她是学法的,家属觉得难得,做信訪工作就是要有法治意识和法律常识。
李芳说的法其实是“推回去”的法,李芳说高安政府在高安公司有股份,家属应该回去找高安政府。
家属对李芳说人事归省公司管,错误的东西要纠正,现在是省公司没依法依规办事。
这时李芳接了高安供电公司刘副经理电话后对家属说:“刘副经理说家属不是法定监护人,应该法定监护人(白发老人)来省公司。法定监护人有其他的想法。”
家属觉得十分惊诧,刘副经理怎么对家属说一套,对上面说另一套。刘副经理曾经无数次对家属说:“我也向上面反映很多次要恢复方林劳动关系。”原来刘副经理根本没反映过。(2013年6月底,刘副经理又跟家属说他也在反映恢复劳动关系,家属反问他向谁反映,刘副经理无言以对。)
家属对李芳说刘副经理的话不可信,家属拿出法定监护人催办恢复劳动关系委托书。家属对李芳说还可以当场打电话向法定监护人(白发老人)核实。
这时李芳对家属说:“刘副经理说司法裁判可以部分执行也可以部分不执行。”家属真是惊讶学法的李芳会说出这么“有水平”的话。
可以部分不执行就是可以违法违规抗法,可以侵犯患病职工权益。何况没执行部分是恢复劳动关系?!恢复患病职工劳动关系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基本道德伦理的要求。
家属问李芳能不能把人资部的年轻官老爷叫一个过来接访、接接地气,李芳马上电话联系了彭某,结果跟很多到省公司反映情况的人遭遇一样,彭某说他不在(其实彭某一直在),人资部的其他人也不接访。
既然不见,家属只能回去,家属临走拜托李芳向上或人资部反映此事(未恢复患病职工劳动关系)。
……
家属回家后,给江西省电力公司信訪办发快递,以方便李芳等向上或人资部反映情况。
家属又打电话给李芳,拜托其反映情况和督促解决问题,电话里李芳说好的好的。
……
2013年5月底,家属再次向江西省电力公司信訪办发快递,请信訪办正式介入此事。6月中家属打电话给李芳,问信件是否转高层领导批示了,李芳说前面受理了后面不再受理。家属疑惑,问李芳前面什么时候受理的,前面受理了怎么1年多还没依法依规恢复患病职工劳动关系,而且家属一个字的书面回复也没有得到过。李芳说她家里临时有事挂断了电话。
可怕,职工家属1年多通过江西省电力公司内部正式渠道反映问题,1年多没结果也没一个字的书面回复。
2013年7月,法定监护人打电话给李芳,法定监护人问李芳职工家属反映情况的信訪件都去哪儿了,李芳说转赣西了,法定监护人说恢复患病职工劳动关系不是赣西权限,你转赣西干什么,何况赣西一个字的书面回复也没给家属。法定监护人问李芳,你每周或每月总要做信訪工作小结,我们反映的问题在上面吗?李芳突然怒了:“还管起我的工作来了,你们有本事就投诉我去。”怒说明点到痛处了,信訪件极有可能被“邮递员”李芳藏匿了。
有很多申冤申诉的人说过:司法水深,信訪水更深,能淹死人好几回。
江西省电力公司信訪办本应是秦红三总经理的耳和目,是职工向高层领导反映情况的桥梁。象我们职工家属维护遭邪恶分子侵害的家庭弱势成员职工合法权益这样的事,恢复其患病职工劳动关系依情依法依理不存在障碍。
但是一旦出现“一手遮天”、违法违规抗法、侵害弱势职工合法权益这样的事,有待公司内部程序解决时,职工只能是通过江西省电力公司内部正式渠道反映问题。
然而过去1年又4个月,江西省电力公司信訪办与秦红三总经理办公室距离估计不过30米,却成为天堑,秦红三总经理在公司内部成了“聋子”、“瞎子”。
基层邪恶分子继续在侵害患病职工合法权益,侵犯职工家庭监护权。法律被亵渎,道德被践踏,江西省电力公司集体在背“违背公序良俗”的黑锅。
患病职工的家属居然要通过网络来向秦红三总经理等领导反映情况,这是什么事啊!

从易某一王某一彭某一李芬是个链接性的害人集团,可怜两个白发老人和一个精神疾病的儿子......可想而知。天理?中纪?省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