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工商局遴选小微企业服务券签约服务机构 符合条件的请抓紧报名

笔者从洛阳市工商局获悉,即日起至8月15日,洛阳市工商局将在全市范围内遴选2017年度洛阳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签约服务机构。符合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服务机构请抓紧报名。
据了解,2016年5月13日,洛阳成功入选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名单。近日,市工商局报请市政府批准,推出小微企业服务券制度。服务券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三年示范期内共发放服务券3600万元。
根据《洛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补贴券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洛两创〔2014〕8号)要求,申报2017年度洛阳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签约服务机构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无不良信用记录,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服务活动,受到企业好评;
(二)在我市注册和登记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国家规定的专业执业许可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依法经营两年(含)以上,运行机制良好;
(三)具备以下专业实力及服务能力:
1.财税服务类机构需拥有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或者税务师5名(含)以上;近三年服务50家次(含)以上有财税代理需求的企业;
2.法律服务类机构需拥有专职律师5名(含)以上,近三年服务50家次(含)以上有法律顾问需求的企业;
3.质量检验检测认证类机构曾服务50家次(含)以上检验检测认证服务需求的企业;
4.知识产权类机构曾服务50家(含)以上专利、商标注册等服务需求的企业;
5.信用评级机构需拥有一定经验的金融、会计、证券、投资、评估等专业知识的专业评估人员,并依法获取相关行政许可;
6.电子商务类服务机构服务50家(含)以上有电子商务服务需求的企业。
7.培训服务类本年内组织培训活动5场以上,50家次(含)以上企业提供服务。
8.其他相应的服务机构应有专业技术人员5人以上,或曾服务企业20家(含)以上。
(四)服务价格应不高于市场平均价;同意用服务券等额抵扣专业化服务的款项。
(五)接受服务券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对服务绩效的评估和监督。
申报所需准备的材料有:
(一)洛阳市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申请表;
(二)机构登记、注册证照复印件;
(三)专业人员职称(资格)证书;
(四)曾经服务的客户证明材料;
(五)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能证明本机构服务能力和实力的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均须加盖服务机构公章,按顺序打印后装订成册。
遴选程序
(一)机构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服务机构填写《洛阳市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申报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市工商局。
(二)资格审查
市工商局对服务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进入专家评审的服务机构。
(三)专家评审
市工商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申请签约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评定,评审专家从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等部门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市工商局监察部门对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评审专家按照《洛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补贴券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对申报的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评定并提出评审意见,确定最终入围的签约服务机构,并在市工商局官方网站上公布。
受理时间及要求
服务机构请于2017年8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报市工商局注册科(洛阳市西工区解放路13号市工商局13楼1306房间),逾期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张晓光、杨莉
联系电话:0379-63196151
附:
洛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补贴券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洛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工作,降低小微企业经营成本,增强小微企业整体竞争实力,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推进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要求,依据《洛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设立洛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补贴券(以下简称服务券),以服务券补贴方式,对我市小微企业购买服务机构提供的专业化服务给予资金补助。为规范服务券使用和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服务券是财政资金用于补助小微企业购买签约服务机构专业化服务的电子凭证,是政府为小微企业购买专业化服务提供的补贴。服务券不得转让、买卖和质押。
第四条 服务机构,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签约的专业化服务机构。
第五条服务券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三年示范期内共发放服务券3600万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市工商局为服务券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洛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的搭建维护、组织服务对象选取、服务机构认定确定、服务项目审核、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服务项目
第七条服务项目需是服务机构专业特色项目,由市工商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
(一)财税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财务咨询、会计顾问、账务代理、税务咨询及代理、财务审计、企业验资、工商代理、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服务。
(二)法律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诉讼服务、企业治理结构、企业合同风险防范体系、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及维权等诉讼、咨询顾问服务。
(三)质量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产品质量控制检验检测认证、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等咨询与服务。
(四)知识产权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专利、商标注册、申报、咨询、调查等代理服务。
(五)电子商务:为小微企业提供网络平台建设,网络营销推广,网络运营、在线电子交易等。
(六)管理咨询:提供发展战略、精细化管理、财务规范化管理、筹资融资、人力资源、治理机构等咨询服务;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服务。
(七)融资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因融资需求开展的经营风险评估、融资方案设计、直接和间接融资服务等服务。
(八)培训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旨在提高管理人员、员工素质等的培训服务。
(九)市场开拓:为小微企业提供广告设计、市场推广等服务。
(十)其他服务:小微企业普遍需要,具体执行情况由市工商局会同市财政局报市小微两创办公室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
服务项目将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进行调整,并在管理服务平台中予以公布。
第四章 服务机构的申请和认定
第八条 申请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7.培训服务类本年内组织培训活动5场以上, 50家次(含)以上企业提供服务。
第九条 申请签约服务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洛阳市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第十条 服务机构申请和认定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向市工商局提出申请;
(二)市工商局对申报材料形式审查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市工商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申请签约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评定;
1.新签机构评审:依据申报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经审查评分、专家合议等环节综合评定,推荐相应类别服务机构作为市小微企业新签约服务机构。
2.续签机构评审:对往期签约机构进行合格性考察。结合上年度服务券使用情况和企业评价,对签约机构续签资格进行专家合议,根据合议结果确定机构续签资格。
(四)服务机构专家评审结果经市工商局认定后,在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五)签约服务机构在管理服务平台中登记注册,明确服务项目,接受企业在线咨询、业务洽谈、服务满意度评价等。
第十一条 签约服务机构每年认定一次。具体申请时间在洛阳市新闻媒体、市工商局网站公布。
第五章 服务券补贴额度、项目与标准
第十二条
服务券额度为5000元,自领取之日起,有效期两个月。单个企业年度领取服务券总额不超过2万元。单项服务可使用一张服务券,不超过签约服务合同金额的80%。
第六章 服务券申领与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市工商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制发申报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申领通知,明确当年服务券重点支持的服务类别、补贴额度等。申领通知在市新闻媒体、市工商局、财政局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 申领流程
(一)网上注册。有服务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直接登录管理服务平台在线注册。
(二)申领服务券。点击申领服务券栏目,根据提示步骤,领取服务券。
(三)购买服务项目。企业根据自身要求,按照平台提供的服务菜单,购买相应的服务,完成下单。
(四)签订合同。与签约服务机构(一家或多家)对接洽谈,签订服务合同。
(五)评价服务。企业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验证、评价。
(六)撤消服务。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企业可撤消服务1.已确认购买某服务,服务机构还没有确认接收。2.服务机构根据相关办法已被淘汰,并且还未实施服务。
第十五条 使用管理
(一)市工商局负责跟踪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抽查服务项目完成情况,企业满意度等,将检查情况记入服务档案,作为兑付及续签的主要依据。
(二)小微企业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领取服务券,发完为止;已经申报但没有领到服务券的企业按申领顺序排队,发放下一期服务券时优先领取。
(三)小微企业领取服务券后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
(四)服务合同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如小微企业和签约服务机构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小微企业所使用的该张服务券作废,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该小微企业不得申领服务券;签约服务机构和小微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取消签约服务机构资格,不得重新申请认定为签约服务机构,不予兑现相关服务券。
第七章 兑付
第十六条 服务券由市工商局委托第三方(兑付机构)承担兑付义务,具体由市工商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并报市小微两创领导小组批准,由市工商局与兑付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市财政局根据协议将年度预算资金拨付至“兑付机构”,每年年底会同市工商局进行清算。服务机构在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向“兑付机构”递交结算申请单,“兑付机构”根据管理服务平台对结算申请单中的订单明细、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后确定兑付金额并兑现。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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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洛阳市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申请表》
附件:
洛阳市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