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会计还这样算增值税企业就亏大了!正确的账务处理是……

大家都知道2017年国家在增值税这一块出了很多政策!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优惠!会计人一定要及时掌握,不然就亏大了!下面就举两个个例子说明一下。
案例一:
苏州一家生产销售大型机械设备的工厂,今年8月份销售了10台设备,不含税价款8000万元,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费不含税金额1000万元,公司的会计人员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因此,会计人员8月份申报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8000万元*17%+1000万元*17%=1530万元。
其实,从2017年5月1日后上述业务完全不属于混合销售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只要你分别核算,那么正确的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8000万元*17%+1000万元*11%=1470万元。
这名会计竟然多缴纳了增值税=1530万元-1470万元=60万元
正确解法
一定要分别核算销售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
(1)销售设备
借:银行存款 936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万元
(2)安装服务
借:银行存款 111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万元
政策参考
(1)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第一条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案例二:
深圳某公司属于进行农产品批发销售的一般纳税人,2017年9月份从一家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公司采购农产品一批并取得代开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哦,金额10万元,增值税0.3万元,公司财务人员当前申报抵扣了税额0.3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0.3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3万元
这样算对吗?
正确解法
其实会计这样计算抵扣增值税,企业可是吃大亏了!
不是抵扣3%。应该按照增值税专票上注明的金额抵扣11%即1.1万元的增值税。
正确的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9.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3万元
政策参考:
财税【2017】37号《财政部税务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一农产品销售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还有在这里有两点要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的:
(1)2017.7.1以后,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费自产农产品的普通发票,不再作为农产品采购扣税凭证,必须取得专票才可以抵扣。
(2)农产品采购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时,计税基数是不含税金额,不是卖价。
结语:
(1)作为新形势下的专业会计人员,必须要跟上政策、熟悉政策、吃透政策、运用政策,要做政策的领先者而不是落后者;
(2)要记住一句话:财税政策越是日新月异,会计人员越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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