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近日,市民张某奇为市区一大队事故中队送来了一面绣有“尽心尽职,逃逸克星”的锦旗,感谢办案民警在近四个月里坚持不懈侦破肇事逃逸案件,为其讨回公道。
去年11月17日早晨7时05分,市区凤园路花园小学前路段发生一宗一辆小车碰撞二轮摩托车的交通事故,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受伤,小车驾驶员驾车逃逸。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张某奇手腕骨折。
市区一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迅速开展侦查,迅速锁定肇事嫌疑车为渝A3Q930的三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该车已达报废期。
随后办案民警发现,嫌疑车辆几经易手,已经无法确定实际所有人,案件侦破陷入困境。
事故后果虽不是特别严重,伤者开始也认为交警已经尽力了,被一辆报废车撞到,找不到人也只能自认倒霉。
但民警并没有放弃,一直努力试图抓获肇事嫌疑人。近期猎豹行动开始后,交警部门开发了一个查缉系统用于查缉目标车辆,办案民警马上对嫌疑车进行布控,同时对该车经常行驶的路径进行详细了解。
3月7日20时52分20秒,民警发现布控了三个多月的嫌疑肇事车辆再次进入交警部门的视野,该车通过金山大桥进入市城区。
大队马上指令辖区中队进行拦截,三中队执勤人员迅速出警并成功将肇事嫌疑车辆人车并获!
涉嫌肇事车辆及驾驶人蔡某宏↓↓
经讯问,嫌疑人蔡某宏对驾驶报废车肇事逃逸的情况供认不讳。
3月8日,办案民警联系到了伤者张某奇,得知肇事者在案件过去了近四个月后被查获,张某奇对警方坚持不懈的追踪肇事者的精神感动,特意制作锦旗一面感谢办案民警。
经民警协调,蔡某宏与伤者张某奇达成赔偿协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同时,市区一大队对蔡某宏驾驶报废车肇事逃逸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于罚款3500元并处行政拘留10天。
目前,蔡某宏已被执行行政拘留。
法律法规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来源:凤城交警
好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