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部门: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问政问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的修改意见
修改意见:
原意见:
第十六条 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却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应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在被胁迫、欺诈等情形下签订的除外。
修改后意见:
第十六条 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用人单位却与其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应予支持。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劳动者在不存在被胁迫、欺诈等情形下要求签订的除外。
修改理由:
一、原意见违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与法律条文明显冲突、抵触。
二、原意见缺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依据。
三、原意见不利于完善企业的劳动制度,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四、原意见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得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更加弱势,加重劳动者举证责任。
五、原意见将成为企业免除其法律责任,剥夺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权利、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具。
六、原意见的措辞用语偏向于作为强势方的用人单位,对弱势方的劳动者显得刻薄无情。
七、修改后的意见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不相冲突、抵触。
八、修改后的意见也保护了企业的合法利益,公平、公正。
感谢您对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会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完善《指导意见》,谢谢。
2011-11-15 22:5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