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洪府发〔2013〕44号文件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如下:对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县(区)政府要分期分批回收,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严禁开发建设单位私自将配套幼儿园出售、转让、租赁给单位和个人,或自行开办。对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政府限期收回。
1、请问南昌市城区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小区配套幼儿园有多少已经由政府收回管理?又有多少被开发建设单位私自将配套幼儿园出售、转让、租赁给单位和个人,或自行开办?
2、对被开发建设单位私自将配套幼儿园出售、转让、租赁给单位和个人,或自行开办的,是否有明确的时间由政府收回管理。
您好,根据相关规定,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的审批和管理,您可以直接向相关县(区)教体局咨询或向南昌市教育局义务教育工作处(市托幼工作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83986482.
市教育局 2015-04-20 1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