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请就佛规2011附录三第5点“建筑间距计算”中相关条文进行解释,谢谢

您好!我公司对于佛规2011附录三第5点“建筑间距计算”中第(2)小点“b.建筑间距大于8米时: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小于或等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允许外挑不大于1.5米进深的阳台、走廊、楼梯平台;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大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应按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外挑边线计算建筑间距。”中关于 “外挑进深大于1.5米时,超出部分应计入建筑间距”的理解不清晰。
请问:在满足前项要求后,设置外挑阳台的进深为1.8米时,是否可以理解为“超出部分为0.3米,应计入建筑间距”或者应该理解为“由于阳台外挑进深大于1.5米,所以超出楼体结构以外部分(1.8米进深的外挑阳台)1.8米应计入建筑间距”?上述理解孰对孰错,请指正,谢谢!或者是否有有更详细的说明,请不吝赐教!谢谢
符合《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附录三第5点“建筑间距计算”中第(2)小点“b”的前提条件时,当设置外挑阳台的进深为1.8米时,超出(1.5米)部分的0.3米计入建筑间距。例如,原建筑间距为9米,考虑到设置外挑进深1.8米的阳台后,计算建筑间距为8.7米。如还有疑问,欢迎来电82366016。
2012-10-11 13:5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