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科技与网络通讯的发展、互联网在全球的普及,商务活动的进行也逐渐电子化、信息化、全球化。电子商务也正是适应这一市场化趋势而产生和发展起来,其作为现今社会的主要商务模式,在改变交易和消费理念的同时,也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一般性消费、外贸、金融、制造等领域迅速发展,甚至许多大型传统行业、政府机构也纷纷涉足,通过建设网站进行服务和运营。
电子商务在我国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对于提供电子商务服务和交易平台的电商企业来讲,因与传统交易的存在显著差别,其管理运营过程中也难免产生一些影响交易进行的问题。
法律风险提示 1
网站设计
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的相关规定,如受委托制作的网站预定系统没有明确约定权利归属的,著作权归于受托人即网站程序开发者所有,致使电商企业存在无法拥有该网站的所有权的风险。
电商企业设立并开展业务,首先要有进行操作的网络交易平台,所以电商企业在预定平台开发、网站设计过程中,需要及时对委托开发事项及权利归属进行约定。
法律风险提示 2
电子合同等电子格式合同的效力问题
电子合同等电子格式合同是电子商务中常见的合同类型,由于一方对合同条款只能选择接受与否,存在可能会因缺少双方的合意而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建议:
第一,针对电子合同所具有的与书面合同相比的独有特性,在订立电子合同时,需要注意对电子合同进行恰当保存,并可借助第三方交易平台缔结合同,以解决目前电子合同立法过于笼统的风险;同时,企业也可以采取积极措施,以推动立法机关进一步完善相应的电子合同立法。
第二,对于电子格式合同,合同提供方应采取积极的技术手段提醒消费者注意格式条款,并尽可能保障相对方有充分审阅合同的机会,以避免合同可能事后被认定为无效。与此同时,要加强对电子商务的宣传和推广,提高交易主体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时的自我保护意识。
法律风险提示3
交易信用法律风险
建议:预防为主,防患未然。
面对电子商务的法律风险,企业应当及时地从单一的纠纷解决思维转向以预防与纠纷解决并重的双向战略思维。
在研讨专业电子商务立项、研讨运营及发展全流程风险的同时,针对企业的具体法律风险,构筑企业电子商务法律风险管理体制,并及时适应法律环境变化整合企业电子商务的预防战略,全面提高企业的法律风险预知能力、风险防御能力以及法律纠纷解决能力,为企业的稳健发展保驾护航。
法律风险提示4
健全电子商务体系
建议: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发展电子商务必须具备7个关键条件:网络体系、公共电子商品导购平台、企业级电子商务体系、安全认证体系、安全支付结算体系、协同作业体系、法律体系。
其中最重要的是安全体系建设,它是电子合同支付的关键,企业必须采取切实措施控制电子支付风险,才能真正促进电子商务营销渠道的应用与发展。
法律风险提示5
网络广告违法 建议:电子商务交易各方发布的网络广告要真实合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被投诉的广告信息,应当依据广告法律规定进行删除或转交广告行政主管机构处理。
法律风险提示6
保护个人信息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订立合同。标的金额高于5万元人民币的网上交易,第三方交易平台应提示交易双方使用电子签名。
建议:电子商务交易各方通过电子签名签订合同的,要遵守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选择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认证服务
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电子签名的需要满足的条件: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法律风险提示7
交易安全风险
建议: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应以实名注册为条件提供网上店铺开设服务,建立安全保障与备份制度,发现并及时警示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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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保留用户注册信息,必须对所有的交易建立记录和储存系统,登录和交易日志等交易数据记录至少保存十年,并保护交易双方的隐私权,必须建立安全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将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信用信息纳入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商务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实现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处理和交换,形成有效的企业与个人信用监督约束机制。
法律风险提示8
违规使用资金
建议:防范和制止以电子支付手段为手段的恶意占压资金、非法套现和转移资金以及非法融资行为;规范虚拟货币的流通秩序。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此类企业在提出申请时,除依法提交的材料外,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