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人员会见、(探视)、请假、通信和治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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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见
(一)会见的种类
1、与近亲属会见。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要求与其近亲属会见的,需经案件主管机关批准。
2、与律师、辩护人会见。
(1)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经办案单位批准,可以聘请律师,并与其会见。
(2)在起诉阶段自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经检察院许可,均可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在法院审判阶段,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经法院许可,都可以与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外籍在押人员与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外籍在押人员与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4、在押人员离所探视近亲属。在押人员的近亲属病危或者死亡时,除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回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在严格监护下,可以离所探视。
(二)会见的一般规则
1、会见凭证。
(1)近亲属会见,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批准会见文书。
(2)律师会见,凭在押人员或其亲属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侦查阶段,还须提供办案单位的同意会见决定书。
(3)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凭其外交官证、领事官证、公务人员证。
2、会见人数。近亲属会见一般每次不超过3人。
3、会见时间。
(1)近亲属会见一般每月不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半小时。
(2)律师、辩护人会见,原则上不受会见次数及会见时间的限制
4、会见地点。会见必须在看守所家属会见室或律师会见室进行。
5、会见要求。
(1)会见人应当遵守看守所会见规定,不准私自向在押人员传递物品,送给在押人员物品必须经看守所检查,不得带无关人员会见,不得向在押人员提供通讯设备与外界通讯,不得借会见之机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2)近亲属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外语交谈。
6、会见监督。
(1)在押人员与其近亲属会见,由看守所民警在场监视,并向会见人宣布注意事项,发现有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立即停止会见。
(2)在押人员与律师会见,看守民警应加强安全戒护,但不监听会谈内容。其中,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可以派员监视。
(3)外籍在押人员会见,需派翻译在场监督。
二、通信
通信,是指在押人员与外界的书信往来。
看守所应当对在押人员发收的信件进行检查。如果发现可能有碍侦查应当扣留,并转送案件主管机关。
在押人员写给公安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看守所应当建立在押人员收发信件登记簿,对收发的信件做好登记。
三、看病就医
在押人员生病时,应根据病情分别处理。看守所有条件医治的常见一般疾病,原则上由看守所医生在所内医治,病情严重或病因不明需作特殊检查的,应送医院检查医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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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7 23:4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