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1977年险。到石佛水泥厂上班,之后98年卖给了杜山集团杜峰水泥有限公司,一直做到2016年6月1日,但是一直没有给他们缴纳过养老保险,现在因山杜水泥厂无法经营将他们辞退,要求杜山水泥厂按养老政策补齐他们相应的养老保
你们于2016年7月25日向县信访局反映的要求杜山水泥厂补缴养老保险的信访事项,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处理答复如下: 一、信访人主要诉求你们反映1977年到石佛水泥厂上班,1998年水泥厂卖给了杜山集团。2016年6月杜山水泥厂将你们辞退。一直未给缴纳养老保险,要求杜山水泥厂补缴。二、调查核实情况经当面调查了解,你们三人均已超过61周岁,补缴社保的请求已经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龙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法受理。三、办理依据及答复意见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综上,你们应当在年满六十周岁、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时的1年内提出要求补缴养老保险的要求,超过1年仲裁时效的,仲裁不予受理。如对本答复有疑议,可通过相关法定途径予以解决。联系人:吴双双联系电话:0570-7022612
龙游县人力社保局 2016/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