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在新能源汽车制造等9大领域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对优质外资项目单个年度最高奖励1亿元、重大外资项目用地指标由省统筹安排、外资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天以内……9月13日,广东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以下简称“外资十条”修订版)。该政策措施将有力推动广东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对外开放,进一步增强广东对高端外资、高端人才的吸引力,更好引领广东经济高质量发展。
2017年12月,省政府出台《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对广东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加快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今年1-7月,我省实际利用外资889.3亿元,同比增长3.1%,增幅比全国同期高0.8个百分点,总量继续位居全国前列;德国、日本、英国、瑞典等主要发达国家在广东投资增长较快,同比增幅分别为49.1%、52.8%、93.8%和12.7倍;制造业吸收外资表现抢眼,实际外资达256.2亿元、同比增长37.9%,占全省实际外资的比重比去年底提高7.3个百分点,为广东实体经济发展注入了大量新鲜血液;全省新设或增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重大外资项目达114个,巴斯夫精细化工一体化基地、埃克森美孚石油化工综合体等一批世界500强企业在广东投资项目加快落地。
据省商务厅副厅长陈越华介绍,按照省委关于加快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部署要求,省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聚焦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新问题,与时俱进制定出台“外资十条”修订版,围绕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急需短缺”,进一步加强外商在广东投资的政策支撑和服务保障,重塑广东营商环境新优势,推动我省外资高质量发展。
“外资十条”修订版包括10个方面,重点围绕基层和外商在市场准入、财税、用地等方面的核心关切,在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领域、加大利用外资财政奖励力度、加强用地保障、支持研发创新、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人才支持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重点园区吸收外资环境、完善利用外资保障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更强、支持力度更大、更加务实管用的新举措,每一条都具有很高的“含金量”。
省商务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省相关部门将在3个月内修订出台有关配套文件,省内各地级以上市将在3个月内修订出台有关贯彻措施。
“外资十条”修订版政策解读
“外资十条”修订版聚焦吸引优质外资、高端人才,针对外商在财税、用地等方面的核心关切,提出了10条务实管用的措施,每一条都具有较高的含金量。业内外人士应如何准确把握、用好政策?记者从广东省商务厅了解到详细的权威解读。
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领域
推动扩大对外开放领域。允许外商在9大领域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包括专用车制造,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制造和修理,干线、支线和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直升机设计与制造,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加油站建设和经营,国际海上运输,铁路旅客运输等(以上领域原仅限于合资、合作,且设有股比限制);取消在广东设立的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外国银行在广东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外资在广东设立合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1%。
加大利用外资财政奖励力度
对外商投资实体经济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按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2017-2022年,对在广东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本条政策奖励对象主要为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和经认定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
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广东投资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广东新设(或增资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iab(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和nem(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可视项目情况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包括资金在内的个性化扶持政策。
对在广东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视其贡献情况安排财政奖励。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的,省财政按其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鼓励境外投资以分配利润再投资,凡投资环节对地方财政有贡献的一律给予奖励。2018-2022年,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广东再投资项目,由省市给予奖励,其中省财政按项目投资环节产生的省级财政贡献奖励所在地政府,用于支持外商在广东扩大生产经营、新投资广东鼓励类项目等。
目前,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广东再投资允许类项目或间接投资鼓励类项目,需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2018-2022年,对外资企业境内利润在广东再投资项目,省按投资环节产生的省级财政贡献给予奖励,各地在省奖励的基础上另行安排奖励。主要目的是减轻外资企业采用境内取得利润再投资的成本。
加强用地保障
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实体经济降成本十条”的用地优惠政策。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按《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18年修订版,简称“实体经济降成本十条”)规定享受用地有关优惠政策。包括:对外商投资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等。
对重点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应保尽保。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以下统称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由省市共同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省在分解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将统筹考虑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和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的用地需求,对相关地市给予倾斜支持;各地市在省下达用地计划指标后,根据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和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的用地需求,配套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其用地需求。
由省统筹安排重大外资项目用地指标。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重大外资项目,省按照相应标准给予用地指标奖励,其中对投资20亿元以上、符合投资强度要求并完成供地手续的重大外资项目,省全额奖励用地指标。各地引进重大外资项目但当年用地指标确有不足的,可按规定向省申请预支奖励计划指标。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政府确认其容积率超过2.0并提出申请后,所使用的用地计划指标可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退还。
根据规定,对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满足如下条件的项目:位于广州、深圳市的,投资规模不低于12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亩;位于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的,投资规模不低于10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380万元/亩;位于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云浮市的,投资规模不低于8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亩;位于省产业园范围内的,投资规模不低于6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用地规模300亩及以下部分用地指标由省按80%的比例给予奖励,用地规模300亩以上部分由省按6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位于广深科技创新走廊范围内的奖励标准相应上浮10%,对投资20亿元以上、符合投资强度要求并完成供地手续的重大外资项目,省全额奖励用地指标。同时,各地引进重大外资项目但当年用地指标确有不足的,可按规定向省申请预支奖励计划指标。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政府确认其容积率超过2.0并提出申请后,所使用的用地计划指标可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退还。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物业产权分割登记和转让。对外商投资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工业大厦和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产权,允许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其中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累计分割登记和转让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
对外商投资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工业大厦和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产权,允许以幢、层等基本单元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可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分割登记手续,分割登记后的物业产权可办理转让手续,其中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累计分割登记和转让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租赁用地。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的,在确定租赁底价时可按照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可凭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和抵押。
对外商投资的工业项目,以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可按照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50年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确定租赁底价。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建设工业项目的,到规划主管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时,可凭与国土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无需按照出让用地规定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国土证办理。租赁期内,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和抵押。
保障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搬迁用地。政府实施旧城改造,可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需要搬迁的外资工业项目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对因政府实施旧城改造须搬迁的外商投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除可以协议回收项目用地并予以资金补偿外,经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还可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项目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鼓励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转型。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整体或部分转型、转制成立独立法人实体,并利用存量工业房产从事研发设计、勘察、科技成果转化转移、信息技术服务和软件研发及知识产权、综合科技、节能环保等经营服务,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无需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及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鼓励外商与政府共建公共服务项目。对外商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允许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对可以使用划拨用地的项目,在用地者自愿的前提下,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对外商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等划拨用地使用条件的,允许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支持研发创新
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参与我省研发平台建设和项目。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含企业内设研发机构)参与我省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并享受相关配套资金扶持。
目前我省以国际项目合作形式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参与我省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政府计划项目,其申请资金与在粤合作单位共同使用管理,申请主体为粤方合作单位。根据财政政策规定,相关资金需在境内使用。
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机构给予财政资助。一是省财政对外资研发机构被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对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择优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机构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机构不再重复补助)。二是外资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博士后工作站、两院院士工作站的,最高资助100万元。目前,我省正在研究制定《关于我省加快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