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失败后,发起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的设立登记,后者仅是公司设立行为的最后阶段;公司设立也不同于公司成立,后者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设立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所以,公司设立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中的多方法律行为,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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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失败后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侯立峰律师解答:
公司设立失败后发起人参考如上法条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侯立峰律师补充:
公司设立失败是发起人在筹办公司设立的事务之后,由于主观或客观方面的原因,公司最终没有成立。这主要是公司设立过程中,没有依法运作而导致的必然结果。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侯立峰律师总结:
公司未完成设立行为的原因有很多,但最为常见的原因是公司设立在条件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在程序上有瑕疵,公司登记机关依合法理由拒绝予以登记,拒绝核发营业执照,因而使得公司设立行为未能全部完成。公司设立失败包括公司设立不能和公司设立无效两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