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分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为了保证民事行为能够实现,往往会附相应的条件,对此也是有明确分类的,那么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分类?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分类
(一)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1、延缓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使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才发生效力的条件。
2、解除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使已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
(二)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1、积极条件又称肯定条件,积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易言之,在积极条件,以设定事实的发生为条件成就。
2、消极条件又称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事实为条件的内容。否定条件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一定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它又可以分为否定的延缓条件和否定的解除条件。
二、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当事人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在设定权利义务关系时,可以在意思表示中设定一定的期日或期间,用该时间来决定权利义务发生或者存续。例如,约定合同“自2003年5月4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终止”,就属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不许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又称“忌避条件的法律行为”。根据法律特别规定,当事人不得对之附加任何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按照大陆法多数国家的民法,当事人原则上可依其意志对各种民事法津行为约定条件。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禁止当事人从事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这主要包括:
(一)附条件将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德的情况,如结婚行为、收养行为、身份行为、继承权放弃行为等情况;
(二)附条件将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如债务履行的选择行为、债务抵销行为、票据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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