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电子图书有什么增值税优惠?

1.从事批发、零售图书的企业在财税〔2018〕53号文件发布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需免征增值税,是否需要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规定:“八、……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因此,从事批发、零售图书的企业应追回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免征增值税。
2.纳税人已经缴纳的图书批发零售环节的增值税税款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规定:“八、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同时废止。
按照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3.音像制品在零售环节能否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53号)规定:“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
因此,音像制品在零售环节不能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
4.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规定:“四、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经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5.销售电子图书有什么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规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6.销售电子图书是否可以同时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和电子出版物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规定:“五、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通知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因此,销售电子图书不可以同时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和电子出版物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