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关于新乡市平安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大鹏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704民初799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新乡市大鹏建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货款68023元及违约金。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拒不上报财产情况,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执行案号:(2017)豫0704执19号
失信被执行人:新乡市大鹏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世彬,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55572304—2
住所地:新乡市南外环以北李村新村村南。
立案时间:2017年1月6日
执行法院: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新乡市大鹏建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货款68023元及违约金。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拒不上报财产情况
联系电话:0373—3769322 手 机:13937321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