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被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员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等,被害人可以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简述哪些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包括: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其中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有哪些权利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权利:
1.有权调查收集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只有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人民法院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为了使当事人更好地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民事诉讼法赋予了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权利。代理人可以调查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并要求有关鉴定部门对某一事实进行鉴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诉讼代理人调查取证的工作应当支持。
2.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有关材料,一般指法庭审理过程中所有的证据材料、庭审笔录,以及起诉状、答辩状、代理意见书等在法庭审理中涉及的材料。至于有关材料的具体范围以及查阅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三、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
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是在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了便于被害人行使这一权利,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会在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