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发包人造成工程停工如何索赔损失
因发包人造成工程停工索赔损失的方式是可以依据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进度计划以及双方共同认可的工期修改文件、调整计划和受干扰后实际工程进度记录索赔,造成的损害比较大时违约金可以适当上浮,但最高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因发包人造成工程停工可以索赔的损失有哪些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的,承包人一般都可以要求赔偿以下损失:
1.人工费损失。如停工、窝工的工人工资;工人低生产效率的损失;膳食补贴、工器具费用、各种管理费等相关人工费用损失。
2.材料费损失。诸如由于工期拖延,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差价损失等。
3.机械费损失。由于工期拖延导致相关机械停工带来的损失,转移搬运带来的损失等相关费用。
4.工地管理费。诸如由工期拖延产生的工地管理人员的工资等。
5.物价上涨的差生的差价费用。诸如工人工资上涨、机械租赁费用上涨、材料费用上涨等。
三、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2.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
5.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