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司法局不作为,对诉求编号LY17080700030的推诿

诉求编号LY17080700030
一,(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
2.4评定人;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二,(司法鉴定通则)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我想咨询;交通事故受伤,个人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吗?
您好:目前我市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有:1、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电话:2232216;2、福建益科司法鉴定所,电话:2269688;3、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电话:2518886。建议您向上述司法鉴定所提出咨询。(龙岩市司法局于 2017.8.9 10:37回复)
按照你们的建议,我咨询了三家鉴定机构,两家不接受交通事故的个人委托伤残鉴定,一家同意接受。请你们告诉我,我该信谁?
作为职能部门,你们是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部门,你们更有宣传法律的义务,有权回复群众对法律的咨询。对于我咨询的交通事故受伤,个人能否委托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的法律咨询,你们就推给鉴定机构,难道你们就不能回复吗?不能回复吗?不能回复吗?司法为民说给谁听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又是说给谁听的?
刘明辉先生:
您好!您于2017年8月10日关于“投诉司法局不作为,对诉求编号LY17080700030的推诿”诉求件已收悉。经我局研究并请示省司法厅有关业务部门,现作以下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根据您反映的“交通事故受伤,个人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吗?”,对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个人是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鉴定机构将根据其鉴定的作用是否合法、材料是否充分、是否属于业务范围、是否技术能力条件具备等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我市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有1、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电话:2232216;2、福建益科司法鉴定所,电话:2269688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电话:2518886。您可直接向他们电话咨询。
特此回复。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支持!(龙岩市司法局于 2017-8-21 09:1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