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惩才能清除“撞伤不如撞死”的冷血


深夜,一辆皮卡车撞伤过路老人,司机下车查探后没有施救,而是返回驾驶室,点火、启动、掉头,车辆第二次从老人身上碾轧过去……老人身亡,驾驶车辆的大学生张庆达被捕归案,这起在甘肃省嘉峪关市上演的“药家鑫”案,轰动当地。嘉峪关市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庆达有期徒刑15年,张庆达不服判决,已经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这起血腥的案件,让人再次想起曾经轰动全国的“药家鑫”案,也再次将“撞伤不如撞死”这个沉痛的话题摆在公众面前。“撞伤不如撞死”是何其冷血,但它时不时地成为一些肇事司机的“理性”选择,其冷血逻辑是:撞伤可能意味着受害人终身残疾,司机一辈子麻烦不断;撞死则意味着司机一次性赔钱,即使坐几年牢但却干脆利落。包括药家鑫在内,此前一些地方确实出现过司机故意碾死受伤者的情况,其令人发指的行为都是受这一冷血逻辑驱使。就张庆达案而言,他把老人碾死可能还出于一种侥幸心理——事故发生在深夜,没有目击证人,他以为老人死了就无以对证,案件就不会被公安机关侦破,他就能逃脱法律的制裁,但他明显打错了算盘。
张庆达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当然是他的合法权利,但是,只要是具备基本法律常识的人就能作出判断,与张庆达残忍的行为及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相比,15年有期徒刑并不算重。几乎是相同犯罪情节和后果,药家鑫不是早就伏法了吗?只不过药家鑫案影响很大、激起民愤而已。
一审法院认定张庆达犯故意杀人罪,适用法律完全正确。张庆达第一次撞倒老人是交通肇事,第二次碾压老人则明显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就是《刑法》中对于“故意杀人罪”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肇事司机将受害人隐藏、遗弃致其死亡,这种行为尚且要以故意杀人罪论处,那么肇事司机故意重复碾压受害人致其死亡,显然更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根据《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罪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法院判处张庆达15年有期徒刑,已经属于从轻处理,张庆达仍不服判决,认为自己仅仅犯了交通肇事罪,这说明他对自己的罪行缺乏正确认识,这种事发生在一名大学生的身上,尤其让人心痛和悲哀。
“撞伤不如撞死”冷血逻辑之所以存在,无非是因为肇事者认为撞死人所付出的代价比撞伤人小。那么,清除这一冷血逻辑的最好办法,就是让故意撞死人所付出的代价更高、更大。这无须修改法律,只须依照法律严惩即可——故意撞死人理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最高可被判处死刑,这应该足以威慑那些冷血者。
来源:嘉兴日报

撞死人理应枪毙 一命抵一命
除了要惩治这类非人道的行为,我们是不是也要反思一下,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
人性都是善良的,为什么一个善良的人性,会做出这种罪恶的事情来?
我想,肯定不仅仅是内在因素在作怪。